严格执法?被选择性执法?

2009-09-01 10:51:00来源:大众网作者:

□乔志峰

    29日,56岁的农民赵老汉在重庆朝天门金海洋批发市场内吸烟,被消防执法人员逮住现行,遭行政拘留5天,成为该市公共场所内吸烟被拘留第一人。警方称意在“震慑吸烟者”。(831《重庆晚报》)

对公共场所吸烟者处以重罚,以限制少数人的自由换取多数人的平安,我赞同这样的严格执法。但是,当“公共场所内吸烟被拘留第一人”的“桂冠”被一位农村老汉摘取,我心里还是泛起一串疑问。

对老汉的处罚是否合理?对公共场所吸烟行为要依法治理,即以《消防法》为依据。新《消防法》第63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情节严重可处五日以下拘留。”也就是说,老汉被拘留5天是处罚规定的上限。那么,老汉的行为真的“情节严重”到应予重罚的程度了吗?老汉事发时在帮儿子看摊,因为晓得市场不让吸烟的规定,就没在摊位边吸,特意跑到楼梯间去吸的烟。老汉的行为尽管不对,但怎么看似乎也都算不上“情节严重”,为何却受到了最严厉的处罚?

为何只有老汉一人被拘留?重庆市消防部门发布了八大重点禁烟场所,大型商场、书城、证券交易所大厅、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售票厅等均名列其中。在上述场所里,抽烟者屡见不鲜,为何现在却只有老汉一个人被拘留?这恐怕并非是因为老汉太“倒霉”,而是源于执法者失职甚至是“柿子专拣软的捏”吧。

“杀鸡骇猴”式执法是否合理?“是想用此事,从心理上给违法吸烟者以重创。”当事民警许宇航反复强调,拘留人不是目的。很显然,他这是“杀鸡骇猴”的意思,意在“震慑吸烟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谁违反了法律规定都必须严惩,又何来“重创”、“震慑”之说呢?这种“杀鸡骇猴”式执法难免“欺软怕硬”,更难逃“选择性执法”的嫌疑。

“乱世用重典”能否持之以恒?警方还介绍,以前执法人员发现在危险场所吸烟的,一般予以警告或罚款,警示效果并不理想。为确保国庆消防安全,公安部于820重申严格执行“六个一律”,其中就包括“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一律拘留5日”的规定。对于屡禁不止的吸烟行为确有“乱世用重典”的必要,但应该是持之以恒的行为,而非为了某个节日的安全而“突击执法”。否则的话,看似严厉的执法运动其实不过是“一阵风”而已,除了制造几个被严打的“倒霉蛋”之外,又有什么实际的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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