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接受“性贿赂”不能无伤

2014-08-28 23:06:00来源:大众网作者:董平
作者:董平
    8月26日,长沙天心区法院,女子付巧站在了被告席上。检方起诉的理由是,她利用不雅照片敲诈一名副处级官员。检方指控,付巧欲利用章飞的身份,为她介绍承揽消防工程。二人在长沙一宾馆开房,发生了关系,在此过程中,付趁章不备,用手机拍下章飞裸照。二人一共发生过二次性关系,此后二人交往中,付巧曾向章飞借钱、借车、承揽工程等等,但是均未遂,进而产生不满。付巧便与其朋友利用手机内的裸照向章飞索要精神损失费40万元,遭章飞报警。(《潇湘晨报》8月27日)
    从报道来看,付巧是涉嫌敲诈勒索罪。因为,在这个案件中,付巧是与官员发生了性关系,并因此向官员勒索,这点并不存在质疑。但是,付巧怎么被指控为犯罪,官员却只因为生活作风问题受到单位所谓的“相应处理”?
    这种声音的确值得玩味,副处级官员章飞“毫发无损”也并非合情合理
    其实,这是一起性贿赂事件。性贿赂有着鲜明的交易性。性贿赂中具有浓郁的功利色彩,是一种权色交易的行为,而性是行贿者的主要筹码,相应的利益是其主要的目的。付巧是行贿的一方,她所行贿的东西是性,行贿的对象是副处级官员,行贿的目的就想让官员为其承揽工程。
    然而,问题是,“性贿赂”客观存在,但定罪却无法可依。因为,我国众多法律条文里,找不到“性贿赂”一词,无法可依,结果司法机关对此节自然就无权可查了。 
    当然,性贿赂应当入罪。性贿赂从本质上来说是贿赂者和行贿者在自愿性的基础上做出的具有主观恶性的行为,因为这一行为,无论是从目的、过程和结果来看,都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而贿赂者明知这一行为会带来危害,却仍进行精密的计划和实施,这与刑法中所提倡的故意犯罪是项符合的。
    同时,我国于2005年10月27日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5条规定:“凡是直接或间接给予公职人员不正当好处,以影响该公职人员作为或者不作为的都规定为犯罪行为,而公职人员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收受不正当好处的,以作为其执行或不执行公务的条件的,也被认为是犯罪。”
    总之,性贿赂是一种具有极大危害性的行为,目前,对这一行为虽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将其入罪却是迫在眉睫的事。只有对性贿赂采取严格的道德和法律约束,才能有效地将一些腐化官员绳之以法,并将其恶性影响最小化。

初审编辑:韦国骞

责任编辑:韦国骞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