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搞非法活动是毁掘法治根基

2015-07-13 12:10:00来源:大众网作者:刘同江
 刘同江
  公安部今日指挥摧毁一个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维权”律师、推手、“访民”相互勾连、滋事扰序的涉嫌重大犯罪团伙。个别律师组织案件当事人、亲友以及不相干的人围攻政法机关,以此向政法机关施压,扬言“在公安机关听警察的,在法庭听法官的,他们说什么是什么、不敢反抗,那样是不行的。要强势一些,不要听他们的,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理。”(7月12日《人民日报》)
  看了这则消息,震惊、无语、气愤等各种情绪交织,感觉以前对访民的同情、对正义的信任受到了欺骗和亵渎。律师,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维护公正的专业队伍,依法履职、依法办事,是他们最起码的职业道德、职业要求,而锋锐律师事务所的部分律师的行为不仅悖德,而且涉嫌违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第七项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而锋锐律师事务所的部分律师组织人员在网上网下声援炒作围观他们代理的案件;举报、投诉主审法官、办案民警和当地官员,号召网民对他们人肉搜索,给他们施压;组织案件当事人、亲友以及不相干的人围攻政法机关。该所聘任的“行政助理” 吴淦曾在法院门口给某高院领导“设灵堂”;律师王宇大闹法庭,被当场带离,然后在庭外跟“访民”互动,一起打横幅、喊口号。这种种作为、做派,已经逾越法律底线。
  在老百姓眼里,律师是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对他们比较信任。法律条文是抽象的,但司法活动是具体的,人们是通过个案、个人来具体感受法律的力量和尊严的。律师,作为承载法治期望、公正期盼的专门工作者,如果搞非法活动,等于从根源上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法治的信仰。锋锐律师事务所部分人的所作所为,不是为依法治国添砖瓦,而是挖依法治国的墙角、毁依法治国的根基,向法治捅刀子。
  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律师的作用不可或缺。建设一支的有职业道德、模范遵守法律的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工作。律师违法,危害尤重,对于害群之马必须清除,对于知法犯法者必须严惩。
  有些律师和虽不够格却打着律师名号的人,往往披着“维权人士”“为民请命”的外衣,骗取了一些“民意支持率”;或者操弄“人权”“言论自由”等概念和国外势力呼应勾连,乞得外人的声援,以达到让政法机关有所顾忌、不敢查处的目的。现在,其违法行为逐步暴露、违法性质基本明确,执法部门急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惩处违法律师和违法活动的其他参与者,至于某些人和国外势力可能发出的“习惯性反对和指责”,可以当做耳边风,现在正是炎夏时节,耳旁有风也凉爽些。
  附: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初审编辑:王磊

责任编辑:牛乐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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