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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色情“裸聊”该有说法
2007-03-01 16:06: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董宏达

 

  28日晚上11许,巢湖市公安局110接到一位袁姓母亲打来的电话,称她和丈夫外出刚到家,发现19岁儿子竟然和一个全裸女子在网上聊天。当儿子的行为被发现后,留下一张字条离家出走了。这位母亲说这些害人的裸聊女真是太缺德了,请民警帮帮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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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起组织裸聊案件。据悉,经营这个黄色聊天室的裸聊女名叫洪某某,今年28岁,在庐江县一家较有影响的公司供职。为了谋利,她租用了一家网站的一个空间,通过互联网招聘了一些年轻女子进行色情视频聊天。经查,自200610月以来,洪某某设置网站、或利用互联网上的QQ、或登录视频网站进行裸体视频表演。警方查获用于网络视频色情违法犯罪活动的物证41件,记录犯罪活动账本2本,银行存折、卡6件,现金9200元,网络账号15个,非法营利来往账户4个,涉案金额达数万元,涉案人员达20多人。

 

网上裸聊,是近年来网上非法牟利的主要手段之一。裸聊的经营者、教唆者,抓住人们对色情性事好贪婪好奇的心里,像猎手捕捉猎物一样,以卖“点”等种种经营手段,利用视频技术传播黄色淫秽信息,吸引参与裸聊者多买“点”多付费,在视觉上达到性满足的目的。那些心怀叵测又唯利是图的经营者、教唆者,为了钱财卑鄙无耻,铤而走险,非法招用年轻女性(有的甚至未成年),通过视频进行裸体表演。巢湖市公安局破获的这起案件中,有些被骗的女性还没有结婚,甚至连性经验都没有,但在洪某某的利诱下,这些人在摄像头前表演起种种淫秽动作。而参与裸聊的人中,也大多是未成年学生。

 

在某种程度上,聊裸就是精神鸦片,这种精神鸦片虽然没有凶杀案那样血腥,但造成的社会影响同样极其恶劣。尤其对于青少年,他们的心理发育尚未成熟,对不良信息的辨别和抵御力比较差,一旦沾染上这类精神鸦片,后果不言而喻。

 

当前,正在进行全国范围的倡导网络文明之风活动,打击网络色情淫秽传播行为,则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出现组织视频裸聊活动,已经不是一般的违法,而是一种犯罪行为。因而,现在再来感慨“人心不古、世风日下”已无济于事,对于谋财牟利的网络色情淫秽组织者,必须依法严惩。

 

然而,遗憾的是,目前法律对于视频裸聊这类色情活动,目前尚无定罪标准。警方称,司法解释里对传播色情淫秽的处罚,要根据网站的点击率、图片和文字的数量来进行处罚,但随着现今视频的迅速发展,原来的司法解释里又没有对视频色情犯罪的定罪标准,给执法工作带来了难度。对于色情表演,一般情况下是根据组织淫秽表演罪来进行处罚,但是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在一个场所以表演的形式传给观众。而网络视频淫秽色情表演和实际的色情表演又有本质的不同。只因色情淫秽表演前面加上“网络”二字,就增大了执法难度,这不是人为的原因吗?

 

更遗憾的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广大群众,早就呼吁有关方面针对视频裸聊这一现状,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打击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几年过去了,人们仍然在呼吁,可直到现在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真不知道是裸聊就不是犯罪行为,还是出台司法解释太难?

 

笔者认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网络的要求,加强对网络管理者的教育引导,从积极的方面净化网络大兴网络文明之风,固然重要,但这仅是一个方面,对于屡禁不止的网络色情犯罪,更应该强化依法打击力度,这就要求有关方面必须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加快和完善立法,为打击网络色情犯罪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无论从加强法治建设的角度,还是从净化社会环境的要求,法律都不能给新的犯罪行为留有任何可钻的空子,对于裸聊行为,法律同样不能听之任之。

编辑: 赵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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