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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察费亵渎了司法正义
2007-03-22 09:05: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叶雷

  

  在云南永善县,被判以缓刑者,要向法院交纳缓刑考察费,收费标准从1000元到5000元不等。永善法院在2005年共对23件刑事案件作了缓刑判决,而2004年的缓刑案件数量则是2005年的两倍。(3月20日《江南时报》)


  缓刑考察费,是个什么费?这是一个“有钱能使法推磨”的乱收费,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障碍,是社会不和谐的音符。当记者介入调查后,法院全力清退所收款项就证明了这一点。

  首先,法院无权收缓刑考察费。根据我国法律,法院只能根据相关规定收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费用和强制执行费用。对于刑事案件,是从来不收任何费用的。而“缓刑”属于刑事案件,法院不应该收取任何费用,即使对附加刑中的罚金和没收财产,也要上缴国库。

  其次,缓刑考察费的实质是“用钱买缓刑”。我国刑罚明确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才是是否判处缓刑的唯一依据。实行“缓刑考察费”制度之后,缓刑判决成倍增长就说明考察费是假,巧设名目创收是真。这样的导致的结果就是,有钱的可以不进监狱,没钱的就蹲大牢,这是典型的司法不公。

  第三,缓刑考察费是缓刑而不考察。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院只有审判权,而劳动改造、教养等执行权是属于公安机关的。按照常理,即使要收取缓刑考察费,也应该是公安部门来收,怎么会是没有“考察”权限的法院来收呢?缓刑考察费导致的结果就是缓刑而不考察,让犯罪分子继续危害社会。

  面对媒体曝光,永善县法院进行全力清退,并说这一制度是“当年由法院党组集体研究决定”。这实际上是企图用“清退”和“集体决策”来逃避应该承担的法律和道义责任。当年的集体决策应该有当年决策集体中每一个人共同负责,现在领导没有及时报告和终止非法的收费,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对法院收的缓刑考察费,决不应该一退了之,而应该坚决问责到底。

编辑: 赵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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