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栗子被重罚暴露选择执法隐忧

2016-01-15 09:54:00来源:大众网作者:刘建国
刘建国
    说起糖炒栗子,杭州方林富炒货店是很多吃货的选择。年底炒货需求量大,本该是方老板生意好、心情好的时候,可最近他非常烦恼,因为广告上的一个“最”字,他收到了20万元的罚单。“这得炒多少栗子才能赚回来啊……”。(1月14日  《钱江晚报》)
  应该说,从表面上来看,炒栗子广告再怎么标榜“最优秀”,似乎也不会违反法律规定,甚至带来天价罚款。况且,现实中的类似现象并不少见,街头巷尾的广告常常会出现相似的内容。正因为如此,包括在店主在内的很多人都认为,仅仅因为炒栗子做广告就被罚,岂不是冤枉吗?
  根据新版《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同时,还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其中,“下列行为之一”的就包括“第九条”。不难看出,执法部门所开具的20万元罚款,并非空穴来风,具有正当和合法的依据。
  既然如此,为何公众对此质疑颇多,并引发了民意的吐槽呢?众所周知,在常态性的主观认知中,对于这种小买卖来说,类似的广告并不少见。比如说,我们常常会看到很多小摊、小店声称“天下第一”、“独一无二”等等,在公众看起来也没有什么不妥,甚至当作一种玩笑看待。面对这些广告,执法部门也一直没有“板起脸来”,惩罚更无从谈起。那么,在公众已经习惯街头巷尾的此类广告后,猛然间冒出20万元的天价罚款,必然会让人难以接受和理解。
  公众的疑虑和纠结,依然在于执法部门的执法对象和标准,是否会具有选择性,甚至采取差别化的执法方式。面对如此众多的广告,偏偏对“最优秀”的炒栗子下手,如此的重罚手段面前,就可能引发执法信任危机。法律的存在以及相关规定的执行,最重要的就是做到“一碗水端平”,在法律面前没有遁形者。尤其是,要避免执法具有空白和缝隙,不要让个别或少数人“中枪”,而是涵盖所有行为人,避免出现“漏网之鱼”。
  既然如此,就执法方式和标准而言,对执法对象不该带有选择性,而是应该一视同仁。个案的重罚面前,需要以此为标准和范本,并屡屡体现在类似案件的处理中,杜绝出现选择性执法情形。唯有如此,才能强化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避免引发广泛的质疑和吐槽。

初审编辑:王雨萌

责任编辑:牛乐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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