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变化实现贪贿打击精准化

2016-04-19 11:39:00来源:大众网作者:刘建国
 作者:刘建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4月18日  新华社)

两高的司法解释,细化明确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使原则性的刑法规定更具可操作性。然而,贪污贿赂罪的起刑点提高到三万元,让一些人认为该规定弱化了打击力度,对贪污腐败分子是一种纵容。其实,这种想法明显过于片面和单一,恰恰相反的是,两高司法解释中的量刑变化,更能够对贪贿行为实现精准打击。

  众所周知,之前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中,起点为5000元,该标准是在1997确定的。然而,伴随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的经济水平不断提升,假如再依赖于之前的规定,法律的滞后性隐忧清晰可见。与此同时,之前的规定中,只是侧重于数额层面的考量,忽略了情节层面的因素,导致贪腐犯罪行为被片面看成是数额犯。正因为如此,导致了贪腐十万与百万面临一样的量刑起点,进而引发了公众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忧虑。

  其实,将贪贿行为的量刑起点提高至3万元,同时结合具体情节予以综合评判,构建起了严密的法律体系。在该解释中,规定了三个档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这三个档次之间都有一个相对具体的情节描述,这样把情节和数额结合起来看,有一定的操作性。而且,对于一万元到三万元的贪贿数额,只要在情节上具有相应的追责情形,司法机关依然可以追责,并没有放纵贪贿分子。

  进一步来看,在数额的变化之外,解释中的另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刑罚具体执行的标准更加细化。比如罚金问题追缴财产,之前各地的操作标准不统一,完全依赖于法院自由裁量。如此之下,到底是罚还是不罚,罚金应该是多少,追不追缴,并没有一个统一性的标准。在两高的解释中,明晰了上述问题,对于死刑、死缓、终身监禁、罚金、追缴财产等,都规定的一目了然,这更有利于司法机关掌握和判断。

  面对贪贿行为,两高的司法解释祭出重拳,契合了法律本义,体现出了法律与时俱进的特征。推动反腐工作的深入开展,就需要法律层面的完善和跟进,也需要司法机关执法严谨和统一,确保法律规定能够落到实处。我们相信,在新司法解释面前,将会织起严密的法律网络,给予贪贿行为严厉打击,让贪贿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初审编辑:王雨萌

责任编辑:牛乐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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