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的司法解释,细化明确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使原则性的刑法规定更具可操作性。然而,贪污贿赂罪的起刑点提高到三万元,让一些人认为该规定弱化了打击力度,对贪污腐败分子是一种纵容。其实,这种想法明显过于片面和单一,恰恰相反的是,两高司法解释中的量刑变化,更能够对贪贿行为实现精准打击。
众所周知,之前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中,起点为5000元,该标准是在1997确定的。然而,伴随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的经济水平不断提升,假如再依赖于之前的规定,法律的滞后性隐忧清晰可见。与此同时,之前的规定中,只是侧重于数额层面的考量,忽略了情节层面的因素,导致贪腐犯罪行为被片面看成是数额犯。正因为如此,导致了贪腐十万与百万面临一样的量刑起点,进而引发了公众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忧虑。
其实,将贪贿行为的量刑起点提高至3万元,同时结合具体情节予以综合评判,构建起了严密的法律体系。在该解释中,规定了三个档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这三个档次之间都有一个相对具体的情节描述,这样把情节和数额结合起来看,有一定的操作性。而且,对于一万元到三万元的贪贿数额,只要在情节上具有相应的追责情形,司法机关依然可以追责,并没有放纵贪贿分子。
进一步来看,在数额的变化之外,解释中的另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刑罚具体执行的标准更加细化。比如罚金问题、追缴财产等,之前各地的操作标准不统一,完全依赖于法院自由裁量。如此之下,到底是罚还是不罚,罚金应该是多少,追不追缴,并没有一个统一性的标准。在两高的解释中,明晰了上述问题,对于死刑、死缓、终身监禁、罚金、追缴财产等,都规定的一目了然,这更有利于司法机关掌握和判断。
面对贪贿行为,两高的司法解释祭出重拳,契合了法律本义,体现出了法律与时俱进的特征。推动反腐工作的深入开展,就需要法律层面的完善和跟进,也需要司法机关执法严谨和统一,确保法律规定能够落到实处。我们相信,在新司法解释面前,将会织起严密的法律网络,给予贪贿行为严厉打击,让贪贿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初审编辑:王雨萌
责任编辑:牛乐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