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国举贤,“签字制”只是开始

2016-08-31 13:21:00来源:大众网作者:韩建平

韩建平

  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

  今明两年是各级党组织集中换届年。换届工作事关“十三五”发展大局,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在这样的背景下,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简称《意见》)。其目的不言而喻:进一步整肃换届纪律,确保各地选人用人公平、公正,真正做到“为国举贤”。

  “带病提拔”作为一类现象性的选人用人问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而且不用讳言,即便在十八大之后,党和政府强力反腐,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当下,依旧有些人蠢蠢欲动,想趁着换届年的“档口”铤而走险!

  分析“带病提拔”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外乎两点:一是“有病的干部”,自知“有毛病”,按照正规的选人用人程序、标准,肯定“被淘汰”。于是,另辟蹊径、以金钱、女色等多种方式腐蚀“手握重拳者”,从而平步青云。二是“手握重拳者”要么没有经受住糖衣炮弹的攻击,要么就是主动积极的寻找“捞一把”的时机,想趁着换届牟取私利、索贿受贿。

  那么,防止“带病提拔”问题,就要从两个方面着力:一是被举荐者,二是举荐者。对于被举荐者,就要实行深入细致的考核、审查,不仅要看组织人事部门的档案、材料,还要听取纪检部门的考核结果,同时也要注重群众调研和民意测评。只有全方位、立体式的考核才能得出干部工作能力的“全貌”。对于举荐者,要严格落实责任。不仅要强化举荐单位、党组织的主体责任,更要强化举荐单位、党组织书记的第一责任,以及纪检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责任和直接责任。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意见》第一条就明确指出: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

  可以说,签字制度就是让“举荐者”签订责任状,代表的是一份政治承诺,更是一份“画押文书”——一旦出现选人用人过程中的各类问题,依照党章党规、国家法律制度,追究其相关责任。

  需要进一步提醒的是,官场生态是一个系统,是一定时期内政治生活现状以及政治发展环境的集中反映。“带病提拔”就是破坏官场良好生态、破坏党风政风的“恶疾”。祛除“恶疾”,中央印发《意见》不仅仅是在提醒,而是提出更高要求,推出常态化、制度化的举措,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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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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