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直播”应杜绝隐私权“出镜”

2016-09-27 10:16:00来源:大众网作者:刘建国
  作者:刘建国
  今年国庆节,福州高速交警将在我省率先实行“执法现场直播”,时长约90分钟,曝光违法驾驶人、违法行为。(9月26日  《福州晚报》)
  每年的国庆节,由于高速公路实现免费通行政策,车流量比平时要大得多。正因为如此,高速公路上的违法行为也随之增多,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更威胁着公众的生命安全。那么,福州高速交警开展“执法现场直播”,不仅可以倒逼交警规范执法,而且具有普法的效果和价值。
  不过,高速交警直播执法现场,犹如硬币的两面,假如操作不当,就可能引发负面的影响。众所周知,只要是执法现场的直播,视频中的对象就包括了执法交警以及违法行为人。对于违法行为人来说,假如将其相貌、违法行为等直接曝光于视频中,就可能侵犯其个人隐私权。违法行为及主体的存在,并不表明其不享有应有的隐私权利,即便应该受到惩罚,但也应该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及规定。那么,法律即便规定了惩罚标准和依据,但并没有就执法直播做出规定,这其实正是一种执法创新,需要注意执法方式遵循合法性前提。
  “执法直播”的运用,其实正是执法权运行的客观表现,直播手段的使用也应该兼顾公众个体隐私权保护。“执法直播”不同于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仪的使用、保管等更加规范有序,一般不会侵犯公民隐私权。对于“执法直播”来说,由于其面对不特定群体直播,一旦操作不当,就可能会造成隐私权损害。从这个方面而言,“执法直播”应该采用,但应该制定细致、标准、合法的直播规程,明确什么可以直播、如何直播、直播的程度和标准等等,避免侵犯公民隐私。比如说,对于一些必要的场景、行为等,应该使用马赛克处理,实现执法、监督、保护的有机统一。
  肯定的说,交警在高速公路上直播执法过程,正是科技高度发达和执法意识提升的表现,此举值得点赞。当然,在执法过程中,交警部门则应该构建完善的执法机制,避免公民个人隐私权“出镜”,确保“执法直播”产生积极的价值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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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牛乐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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