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税一成不变是“法制不作为”

2016-10-13 10:35:00来源:大众网作者:
 薛家明
    实习旺季的尾声,批量结束实习返校的学生陆续遭遇“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对绝大多数学生而言,这是他们人生中第一个留下深刻印象的税制。该税制规定的800元的起征点,远低于工薪个税3500元的起征点。多位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的实习生抱怨:“本来实习生就是廉价劳动力,2000元左右的报酬还要交20%的税。”(10月12日 《21世纪经济报道》)
  税收既是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也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众所周知,经济形势和公众的收入水平是不断变化的,因此为保证调控的有效性,税收政策也会随之做出调整。比如,在经济面临下行压力时,给企业减税,增强市场活力;在股市过热时,通过增加印花税等办法,适当的予以降温。显然,适用于实习生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36年一成不变,相关部门难逃不作为窠臼。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980年全国平均工资为762元/年,一次收入800元的起征点对绝大多数人而言“高不可攀”。而在2015年,全国平均工资已达到5170元/月,实习生工资也动辄2000+。可见,继续坚持800元的起征点,劳务报酬税已变成对实习生的集体“薅羊毛”。而这会让税收的调节作用失灵,影响分配公平。
  事实上,劳务报酬税起征点过底,更会剥夺实习生获得感。一方面,在劳务市场,实习生本就低人一头,不仅工资远远低于正式工,而且不能享受社保、公积金等福利。再额外缴纳税收,会进一步剥夺实习生获得感,让他们成为职场下等人。另一方面,2000元月左右的月薪,本就不足以应付在大城市基本的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再让劳务报酬税再切走一部分收入,实习生的处境会会更加举步维艰。
  那么,劳务报酬税起征点为何一成不变呢?对此,相关部门的解释是,“个税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其法律级次较高,只能通过下一步修订个税法予以解决”。但这并不能服众。要知道,“税出同门”的个人所得税,1980年至今历经6次修改,个税起征点从800元增至3500元。既然个人所得税可以动,那么劳务报酬税怎么就不能调整?这让我们有理由推断,劳务报酬税一成不变背后不是“门槛高”,而是“法制不作为”。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这是时代的强音,也是当前中国发展的主旋律。而要唱响创业创新这个主旋律,首要之义就是改革各种束缚社会发展的法律制度。而劳务报酬税过底的起征点,无疑就是束缚社会活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相关部门必须要有所作为,让劳务报酬税起征点与时俱进。
  今年被称为“税改年”,相关部门对印花税、营改增等多个税种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在这个语境下,更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个税,为什么不能来一次“压哨进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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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牛乐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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