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问卷”藏着司法民主化的真问题

2017-07-05 15:06:00来源:光明网作者:刘婷婷
 刘婷婷 第四军医大学马克思主义与人文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您认为死者死亡的原因最可能是什么?”“您认为被告(旅馆)在死者住宿的过程中有无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日前,杭州市萧山区法院临浦法庭在审理一起原被告分歧较大的民事案件时,向21名受邀旁听人员发放民意征询问卷,包括对死者死因的判断、旅馆责任的认定、是否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或补偿等内容,引来网友关注。

  发放问卷是一种调查手段,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运用”,的确比较少见。根据我国宪法,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审理案件不受非法干涉,其中也包括了形形色色的民意。既然审判是法官的“一亩三分地”,民意也不是法官裁判的法定依据,在一些人看来,法庭发放“民意问卷”,恐怕还是一种“怕担责”的表现。

  然而,给法庭戴上这么一顶帽子,却有失公允。具体到此案中,法庭发放“民意问卷”,直接目的还是“征询”,就是掌握民意“系数”,并没有说,就要把“民意”作为裁判的根据,作为推卸责任的“挡箭牌”。法律也没有禁止,法庭发放“民意问卷”。事实上,当地法庭在掌握了“民意情况”后,也没有据此作出对原告不利的判决结果。

  既然对法官实际裁判作用不大,为什么还要发放“民意问卷”呢?站在法庭的角度,主要还是通过公众的“答案”,向原告“间接”表达自己的态度。从报道情况看,“原告经历丧子之痛,情绪相当激动”,“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矛盾尖锐”,“法官多次调解无果”。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无疑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依法作出判决,但这份“按照规矩办”的裁判文书,在现有证据和事实面前,很可能对原告不利,也不能起定纷止争作用,而原告则可能受困于诉累和信访。

  通过“民意问卷”途径,受邀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官员、教师、医护人员、律师、普通群众等21人,就原告所不能理解的问题,作出了自己的常识判断,而最后摆在原告面前的数据,在法官的居间裁判外,又多了一份说理作用,便于让想不开的原告,更冷静地看待案件,自觉接受诉讼的结果。此案的最后,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和解,旅店自愿补偿死者家属2.3万元,这份带有教育导向意义的“民意问卷”,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审视“民意问卷”,折射出司法与民意的微妙关系。所谓司法审判,是一项颇为复杂的工作,或者可以称之为一门精巧的艺术。从理论上来说,法官可以依法自由裁量一切案件,但现实却是,这种代替上帝的裁判,不可能没有任何疏漏。也就是说,司法审判必须接受监督,包括媒体舆论和公众的监督,而倾听民意恰恰是司法民主化的应有之义。

  但是,这种手段的采用,并不能逾越法律的边界,进而影响法官依法裁判。换而言之,即便是“民意”所向,也并不代表裁判的结果,毕竟法官才是合法的裁判者。对于法官来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的原则。为迎合民意,无视程序正义,反而会走向正义的反面。

  当然,如何体现司法与民意的互动,也不能局限于一纸“民意问卷”。关键所在,是要持续推动司法公开,把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审理分析等依法公之于众,让阳光照进司法审判,这样才能更好地“以案释法”,彰显人民司法的本色,实现司法与民意的同频共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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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牛乐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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