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联合信用惩戒用好用足

2018-09-03 11:18:00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人民法院报评论员

人民法院报评论员

  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胜之年,全国法院同心戮力向“基本解决执行难”发起总攻,取得了极大成绩。其中,联合信用惩戒发挥了不小的作用:截至今年8月31日,人民法院已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860075例,限制乘坐飞机13835063人次,限制乘坐火车5115420人次;截至今年6月30日,已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28万人,仅中国工商银行一家就拒绝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160万余次,涉及资金达到107亿元。全国280万失信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联合信用惩戒的威力已经显现,在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冲刺阶段,我们应继续把这一法宝用好用足。

  “人无信不立”。诚信,作为我们中华文明古国的传统美德,被视为“五常之本,百行之源”。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流动性的增大,中国社会逐渐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在缺乏信用信息披露和失信惩戒制度的背景下,个别目光短浅者选择了失信以自利。表现在诉讼领域,就是出现了一些“老赖”,他们想方设法规避执行、抗拒执行,一边隐匿、转移财产而欠债不还,一边却购地买房置豪宅、出境旅游、奢侈消费……此等行为不仅直接伤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也大大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对此,人民法院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逐年增多,且规避执行手段不断翻新,打击难度越来越大。仅靠人民法院一家单打独斗,仅仅继续沿用拘留、罚款等传统打击手段,已很难满足实际需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诚信建设,指出要完善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党和国家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人民法院全力推进联合信用惩戒体系建设,促进“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开始启动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2016年,中央深改组在总结联合信用惩戒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改委等60多家单位签署文件,采取惩戒措施150项,构建信用惩戒网络,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手段共同发力的联合信用惩戒体系,对失信被执行人出行、购房、旅游、投资、招投标等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限制,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大力助推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产生了良好的惩戒效果和极大的社会影响力。

  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寄予厚望。要打赢这场攻坚战,我们必须把联合信用惩戒用好用足。我国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诚信危机,已经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严峻的挑战,社会诚信建设已迫在眉睫。联合信用惩戒体系建设,作为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要把联合信用惩戒措施用好用足,也需要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诚信社会建设重大意义的认识,协同、配合人民法院共同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自动拦截、自动比对和自动惩戒,构建起“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网络,如此则“老赖”可退,而社会诚信可期矣!

初审编辑:王封

责任编辑: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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