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名誉权”官司中看到了反腐的希望

2012-06-27 08:46:00来源:大众网作者:古仲皓

作者:古仲皓

    

    2009年4月开始,周靖国在新浪网博客实名举报本公司副总李清朗贪腐问题,因厌恶其贪腐和作风问题,把其名子中“朗”写成了“螂”。于是一场因这个名子而发生的“名誉侵权”案就发生了。(6月25日21CN新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名誉权的定义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一、按照法律的规定,似乎周靖国的行为刚好符合了“侮辱”这个词语的定义,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周在新浪网博客中把李清朗的“朗”写成了“螂”。二、名誉权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任何公民都不可以诽谤别人,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周靖国在博客中指出李清朗的贪腐和作风问题,但似乎证据不足。笔者认为周靖国的“侮辱”情节是确实存在的,对于他的“侮辱”情节是应该给予法律的惩罚的,但是“诽谤”是否成立还是值得商榷的。
  根据报道,李清朗的贪污和作风问题是确有其事的,而且还有明确的人证物证,为什么法院会潜在的更大的对法律藐视的另一部分视而不见呢?笔者认为,原因可能是:一、李清朗是副处级干部,而且他是在周靖国在新浪微博实名举报他之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情况下升上副处级的,他的后台应该是比较强势的,所以法院对其势力有畏惧的心态,以至于在有明确人证物证的情况下仍然对他的贪腐和作风问题避而不谈。二、周靖国在网民中有一定影响力,不宜在媒体和群众广泛关注的状态下,去揭露李清朗的贪腐和作风问题,怕地方政府的“面子”挂不住。三、恐怕李清朗的贪腐和作风问题不是那么单纯,恐怕“李清朗”只是其中的一条“小鱼”,更多大鱼还在深水区游走,把他“钓起来”,当地官场可能会引起不小的“地震”,安徽烟草局纪检处韩同志、江进军等人出面帮他解脱干系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有道是: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虽然可能一个周靖国不能够对付李清朗,但是如果更多的周靖国投身到反腐事业中,结果就或多或少发生一些改变。在此案件中,也多少看到了一些光明的东西,至少周靖国没有像很多举报人一样受到严厉的打击报复,这最起码是件好事,但至于伟大的反腐事业,那还得寄希望于不断涌现的后来者们了,但愿好人有好报。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韦国骞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