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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宏达
“粗话脏话连篇,凡事恶语伤人,即便是鸡毛蒜皮小事,也要争个你死我活。” “一言不合,大打出手”的案例举不胜举。在昨天召开的市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市政协委员罗华荣、顾大僖分别就自己的所见所闻、亲身感受提交提案,认为除了加强宣传力度、营造文明氛围外,还需要有法治手段来制止、杜绝不良行为。(1月28日东方网)
两位委员提出立法来制止讲粗话脏话等不良行为,可谓目的明确,用心良苦,如果设想中的《上海市民公共行为条例》真的能够得到通过实施,不仅对于规范上海市民的日常行为、提高上海社会文明水平起到重要的作用,也为全国各地引领市民走上健康、文明的礼仪大道提供范例,实在是劳苦功高,值得称赞。
不可否认,道德与法律是相互相成的关系,道德强调个体自我觉悟的自律,法律强调国家强制力的他律;道德与法律互为依托、互为渗透、互为融合,社会越是进步,人类文明越是发达,法律与道德的联系越是紧密。但对于讲“粗话脏话”之类人与人交流最基本的行为,也得靠法规来规范,不免叫人不好理解。
首先,是文明道德建设的悲哀。多年来,我们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上也没少下功夫,从“五讲四美三热爱”文明教育,到 “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到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规范;从全国性的文明城市、宜居城市、魅力城市评比,到“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各种形式的文明创建活动,不仅在上海这样的国际大都市,就是一般村镇也从来没有间断过,而且花样翻新,各类典型层出不穷,可是,到社会发展到现在,怎么连“粗话脏话”这些本来是成人教育小孩子的事,城人都不能自律,还得用法规来约束,这是法制建设的的进步,还是道德建设的滑坡?
其次,是城市管理上的缺憾。作为国际大都市,上海不缺市民行为规范,多年前制定施行的市民行为“七不”规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损坏公物、不破坏绿化、不乱穿马路、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说粗话脏话),这些规定具体得不能再具体了,可是执行了近10年却收效甚微。据上海市政协一份资料表明,在这座国际大都市里,不讲秩序、忽视公德的不文明行为随处可见,既有自行车骑上人行道、行人乱穿马路、随地吐痰、车厢里不给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车窗里随意向外扔杂物等陋习,更有为斤两恶语相向、为碰擦唇枪舌剑、为埋单对爆粗口等恶习。这些行为与现代城市文明格格不入。表明上海对市民道德行为规范的管理约束机制尚不完善,对社会违章违规的处罚不力。
再次,法规的他律替代不了市民的自律。虽然有关人士称,该《条例》在“七不”规范基础上,将分散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行为规范提炼出来,成为直接具有针对性的体系化的规范市民行为的法规。这应该说是个进步,但我觉得,如果不解决市民的自律意识和法律观念问题,即使新立的法再成体系,恐怕也难以奏效。因为他律与自律之间毕竟还有段差距,况且,对市民的公共行为进行执法,是有相当难度的。这样一部四不象的法规,执法主体是谁都很难确认,即使像专家说的把执法主体交给城管部门,也存在着可操作性问题,最起码脏话脏到什么程度、粗话粗到什么份上才算违法,执法的尺度怎么把握?还有,在家庭和人少的地方出现这类行为,靠城管能约束过来吗?
由是观之,制定《市民公共行为条例》想法不错,但实施上有一定难度。再退一步说,即使可行可操作,也不能把规范市民行为的希望完全寄托在这个条例上,还应该在强化市民道德上多下功夫,通过开展各种有效的实在的道德教育,激励人们向往,追求并力图实现完美人格的高尚品德,同时,在教育中不能光注重树立榜样,还要注重开展道德批评,尤其要在“八荣八耻”的荣辱观教育中,强烈谴责耻辱行为,在此基础上,辅之以针对性较强的法律手段,促进道德与法律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全面推进市民道德行为建设,制止、杜绝不良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