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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丙臣
近段时间,在南桐煤矿的球场上,一群接受特殊训练的人引来了众多的围观者,一时成了人们议论的焦点。因为他们身上都穿着与劳改队服刑人员一样的服装。记者在现场看到,一名身穿保安服装的人正在对十几个身穿囚服的人进行左右转、看齐、报数等队列训练。一些围观者介绍:“这些接受训练的人是在矿山违章、违纪了。”(3月21日《工人日报》)
根据公安机关看守所的有关规定,在押人员的被服统一由看守所配发。为整齐清洁和便于识别,看守所被服是统一式样、统一颜色、统一标记的——这才有了所谓的“囚服”。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进步,在近年来的一些司法实践中,即使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被告人,都可以不穿囚服出庭受审了。因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以此为依据的无罪推定原则,传递出这样的推理逻辑: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就不是罪犯。被告人所以可不穿囚服出庭受审,因为他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罪犯——不是罪犯就不能强制穿囚服。这样的司法实践,既顺应了世界司法的惯例,也是尊重犯罪嫌疑人人格的一种表现,昭示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大趋势。矿工即便有违章、违纪行为,也只能在劳动纪律的范围内,对其实施教育、培训乃至处罚。让他们穿上囚服接受训练,首先是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在法制社会里,任何公民的人格尊严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在没有触犯国家法律、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任何个人或机构也无权让公民身穿特殊服装来加以区别,更何况是让违章、违纪者穿囚服?
其实进一步分析,让矿工穿"囚服"集训,折射的是雇主在监管缺位下的管理嚣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由于劳动部门的监管缺位,雇主们的自我意识恶性膨胀,从而我们屡屡耳闻目睹的,是处于弱势的雇工权益无端被践踏:劳动环境恶劣、雇主恶意欠薪、讨薪无果反被打、农民工跳楼讨薪……这些并不鲜见的事实,不仅折射了雇主们在管缺位语境下的管理嚣张,更提醒我们日益完善和加强对劳动市场和劳动者权益的监管。完善和加强监管,不仅是为了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化,更是为了逐步消除那些充耳塞目的权益践踏,奏响全面小康社会的和谐音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