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费滞纳金上不封顶令下岗工胆寒

2012-11-26 17:01:00来源:大众网作者:薄文军

    作者:薄文军
  

    核心提示:44岁下岗女工,四年时间欠缴养老保险费15618元,实际补缴23858.57元。其中滞纳金、利息合计8510.75元,占本金的54.49%。前两年度的缴费,滞纳金、利息占本金的76.72%。养老保险费必须征收,但我们要搞清楚为什么征收,不能在征收过程中忘记了初衷,迷失了方向。

  我有一家亲戚,夫妻两个都是山东东营市利津县一家原县属企业的下岗工。这些年做小本生意不太走运,几乎是做什么赔什么,家里经济相对困难。前些年夫妻商量一下,只为妻子一个人接续了社会养老保险,当然“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都是自己承担。
  2008年,他们因为在县城买了一所二手平房住宅,加之孩子上高中花钱较多,连这一份养老保险也未能接续下来。到了最近,家里经济条件略有转机,想去接续养老保险。今年10月12日,先缴纳了2008、2009年度的,结果她发现,“单位承担”部分为4039.2元,个人承担部分为2962.8元,滞纳金4563.95元,利息600.86元,合计11896.63元。光滞纳金和利息就交了5164.81元,相当于个人3个月的打工收入。一看事情不好,她赶紧借钱去交后边两年的。结果2010、2011年度,“单位承担”部分为5169.6元,个人承担部分为3446.4元,滞纳金2890.28元,利息455.66元,合计11961.94元。也就是说,这四年时间,她欠缴养老保险费15618元,而实际缴纳23858.57元。其中滞纳金和补交利息合计8510.75元,占了本金的54.49%。而2008、2009年度的缴费,滞纳金和补交利息占了本金的76.72%。
  关于这个问题,真的感觉有些不可思议,咨询县有关部门,说是市里和省里的政策,自己只是执行,这也有道理。于是又咨询市有关部门,说是国家“劳动部”的政策,下边改不了。我在网上查了一下,1999年1月颁布实施的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只说是单位,没说个人,也没有针对此问题的说明和实施细则。笔者从网上查阅资料发现,许多省市都规定,养老保险费“滞纳金超过补缴本金40%的按40%征收,滞纳金总额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征收”。沈阳市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参保从欠费第七个月(含欠费当月)1日开始计算欠费天数,按日征收2‰的滞纳金。超过补缴本金40%的,按40%征收;滞纳金总额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征收。(2010年12月23日中广网)石家庄市规定“2013年6月30日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以后的滞纳金。”(2012年11月22 日燕赵都市网)看来所谓“国家规定”也不是铁板一块,只要坚持以人为本,只要关注民生,许多问题还是都可以松动的。“滞纳金”有没有约定俗成的上限,我不是专业搞法律的,也没有查到有关规定。但作为规定,总是要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是应该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的,不合理的规定就必须修改。
  我一直认为,养老保险是企业职工的“晚餐”,为此也多次动员亲戚朋友中的下岗工们,努力克服困难,自觉接续养老保险。我想,今天多一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将来就少一个人领取最低社会保障。因此,有关部门也应尽力出台优惠政策,为企业职工解决养老保险接续问题,对确实收入微薄,家庭困难的下岗工、灵活就业人员,地方政府甚至可以拿出钱来帮他们接续养老保险,比方说在足额缴纳后报销一定比例等等。像我提到的这个亲戚,她一个月的打工收入只有1500~1800元,每年4300多元的养老保险费已经够她承受的,现在仅仅养老保险滞纳金和利息就花掉8510.75元,对她来说只能是感到胆寒。如果不是考虑到自己还有6年就可以退休领养老金了,估计她也要弃保,将来这夫妻二人就连“合吃一碗晚饭”的条件都没有了。
  而且,我感觉,所谓“滞纳金”应该是对用工企业来说的,不能针对“单位部分”与“个人部分”一体交纳的下岗工人、灵活就业者。而即便要缴纳,也该像有些地区一样设定一个相对合理的上限。对于缓交养老保险费的人,不管什么原因,利息是应该补交的,不然对那些按时缴纳的人不公平。但滞纳金,不该适用于这个群体,即便交也应该是“象征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尤其不能搞“上不封顶”。
  养老保险费必须征收,但我们要搞清楚为什么征收,不能在征收过程中忘记了初衷,迷失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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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韦国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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