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抹杀契税的程序正义

2011-08-25 10:25:00来源:大众日报作者:邓海建
    □ 邓海建
  南京地税部门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征收契税,引起不少争议。
  《婚姻法》司法新解释刚出炉,不少人就有了“净身出户”的担忧,于是纷纷希望在房产证上共同署名。加名要不要钱?这是个很有民愤意味的问题。有人说,以前免费、现在怎么突然冒出了契税?还有人说,难道税务局是在委婉地劝大家别加名、以赋税促家庭和谐?
  玩笑归玩笑,征税的道理还是确凿的。因为婚前个人的住房如果进行加名登记后,该住房产权将由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换言之,加名以后如果双方离婚,那么该房子将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那么,加名的事实其实就是房屋权属的一次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也就是说,只要变更房屋权属,就得征收契税。至于以前免单的原因,显然是因为婚姻法对产权界定不够明确。
  税法规定合理不合理是一回事,征税有法可依就得执行是另一回事。其实,在婚前房产加名征税这件事上,最重要的是如何合理界定“婚前房产”还是“婚后房产”。在今日的经济社会关系中,不少家庭的房产虽然是在结婚前购买,但很可能在结婚后才取得产权证,这类房产究竟是属于“婚前”还是“婚后”性质,亟待权威部门进一步明确——而不应由征税机关自说自话。譬如石家庄的做法就是将“房产证取得时间在结婚之前的”认定为婚前财产,反之则认定为婚后共有财产。现实而言,比之于几个点的契税,界定房产的婚前婚后属性,对于保障公民合法财权而言,更为切迫、意义更大。
  婚前房产加名征税不是南京的特例,这种征税是否属于趁火打劫,需要放置在法治语境下客观考量。其实从宁波等地的实践看,对婚前房产加名,一直也是按房价一半征收3%契税,从无对婚前房产加名免单的历史。
  谁都不希望多花钱,尤其是在税负较重的当下,但婚前房产加名不是个简单的程序行为,而是具有严肃的产权变更意义,纳税的比例、应税的数额,或有讨论的必要,但不能以因为加名收税就抹杀了契税自身的程序正义。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韦国骞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