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名“程序合法”就行

2012-05-28 09:46:00来源:大众网作者:堂吉伟德

作者:堂吉伟德


  宜宾“五粮液机场”的命名,引来很大争议。
  机场为什么就不能命名为企业名?一则,从程序性上讲,此命名是经过四川省政府立项,国务院批准,在命名程序上符合《地名管理条例》法定程序。虽然《条例》第四条有“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的法定要求,但却并非必经程序,也不具有强制性;二则,从目的性上讲,宜宾以五粮液立市,打造属于地方特色的标志建筑也属题中之义。按当地的说法,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品牌效应,实现双赢”。事实上,此时的五粮液已经不属于一企一地,而是一个“中国驰名”的文化品牌,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其三,从现实情况讲,在之前有茅台命名机场为先例的情况下,“五粮液机场”不过是效仿和跟进,即便是反对也应当受到同等待遇,而不是厚此薄彼。
  从国外看,企业冠名公共建筑并不鲜见,甚至以企业名成为地方也有先例。其中最著名就是日本爱知县的丰田市,该市原名举母市,由于此处是日本汽车大厂丰田汽车总公司所在地,后来由于地方人士不断请愿而更名。据日本媒体报道,为了解救濒临破产的财政状况,位于日本大阪湾岸的小城泉佐野市于3月21日决定出售该市的命名权,包括市名、路名、该市的昵称、市政府的昵称,所有能够命名的市级名称一律欢迎企业标购,就连公务员所穿的制服,也准备仿照运动员的服装征求企业广告。
  从地名、街名、建筑名,甚至公务员制服冠名权,都全部拍卖,这也算是地名企业化的一种极致。这表明,企业名成为公共建筑名称并非不可接受的事实。退一步讲,何以在同样的程序运作下,地名改成其他的就有正当性,而命之为企业就普遍受疑?再者,其他小型公共建筑,如公路等可以命名为企业,何以飞机场不可以呢?这表明,在我们的监督之中,可能过于注重所名对象的属性,而忽略了对程序本身的要求。如果其程序合理而公开,那么这样的反对岂不是过于敏感? 
  一句话,只要程序合法,叫“五粮液机场”没什么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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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韦国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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