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失信不需要道德大棒

2018-05-02 17:50:00来源:法制日报作者:木须虫
木须虫
  惩戒失信者更是严肃的法律命题。法无授权,任何机构都没权力限制他人的合法权利,更何况是失信人之外的其他公民。相比较而言,学校更应知法守法,给学生作出法治信仰示范

  4月21日,山东省昌乐二中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2018年的相关招生简章。在“市外考生”这一栏的报名要求中,增加了一条硬性要求,那就是“报名考生家长必须无失信记录”。当这个招生简章被人发到网络和微信朋友圈以后,更是引发了家长和市民的热议。有人说:“这是不是属于‘连坐’啊,这会不会侵犯了孩子的受教育权啊”(5月1日观察者网)。

  严厉惩戒失信者,提高失信的社会成本,是维系社会诚信秩序的必要手段。不过,惩戒失信者所采取的措施,一般都是针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让失信者失去与其他人相比较的普遍、公平的权利,付出社会生活和经济竞争更高的代价。同时,信用惩戒是法治的延续,谁失信谁被惩戒是必须遵循的准则。

  2016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在“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内容中,明确提出适用的对象是“严重失信主体”,即失信者自身且有严重失信的行为。如这所民办学校要求家长无失信记录,显然与意见相关规定不符,于法无据。

  当然,也有解释称该条件是依据此意见,针对所谓老赖禁止高消费的。因为民办学校收费较高,符合高消费特征,可以用以作为倒逼老赖还债的手段。不过,该意见中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禁止高消费的惩戒,并未明确提出禁止其子女就读民办学校,只是相关的解读将其视为高消费的情形加以禁止,然而本身会构成对失信者子女受教育权利的损害而充满争议。且不说,这样的解读是否合法,就合理性来说也存在诸多现实的漏洞,如失信者子女上民办学校支付费用不一定是失信者本人,还有可能是其他亲属,如孩子的爷爷或外公,倘若如此,惩戒本身会对权利带来严重的误伤。

  更何况,根据该意见,可能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并不只有被法院列入黑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还有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等四大类行为的失信者。随着信用黑名单制度的完善,将有更多类型的失信者被记录下来,而不只是有当前的老赖。要求家长无失信记录,搞信用惩戒株连,不只是表述欠严谨,还有将权力自授的越权过当之举。

  当然,也有包括学校在内的不少观点认为,学校是一个教书育人的地方,教育孩子从小应该讲诚信,作为父母也应该给孩子树立一个好的榜样。的确,加强诚信教育不乏美好初衷,但是,惩戒失信者更是严肃的法律命题。法无授权,任何机构都没权力限制他人的合法权利,更何况是失信人之外的其他公民。相比较而言,学校更应知法守法,给学生作出法治信仰示范。诚信虽然是道德命题,但惩戒失信却不是道德命题,必须谨守法治边界,不需要道德大棒。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牛乐耕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