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理财产品岂能暗度陈仓

2018-09-04 09:57:00来源:南方日报作者:史奉楚
史奉楚
  不是说保险产品一定比理财产品差,而是说商家推荐产品时,必须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黑龙江哈尔滨市民朱晓明和家人到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总共投资840万元,最后却成了保险。朱晓明到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工作人员介绍,朱晓明买的5年缴费期的产品的确是终身的,不能在交满5年保费之后退还本金。如果想要拿到全部的本金,只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她去世,否则只能取出一部分。如果现在终止合同,本金会亏损很多(9月3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

  理财产品和保险产品完全是两个概念,即便是兼具理财功能的保险产品,也与纯粹的理财产品有所区别。尤其是,两种产品对消费者带来的影响非常之大。因而,涉事经营者理当给消费者一个说法,监管部门也应及时介入,查处此类混淆视听,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欺诈行为。

  随着金融业高度发展以及人们理财、投保观念的提升,很多银行销售起自有理财产品或代销理财产品或者保险产品。但如前所述,存款、理财、保险这三类产品有本质区别,并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和风险承受能力。如存款收益很低,但基本上没有风险,理财产品收益较高,但存在较大亏损风险,保险则以发生相应的保险事故为兑付条件。

  那么,对于这些有较大区别的金融产品,商家向消费者推荐时就应尽到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以免消费者陷入误区。但现实中,存款变理财,存款变保险,理财变保险的事件多有发生,这凸显出绝大多数销售人员并未尽到告知义务,相反为了业绩需要,往往采取忽悠乃至欺诈方式诱导消费者。从报道中可知,一些保险销售人员着装与银行柜员相似,甚至有些柜员就兼职保险销售人员。在天花乱坠的忽悠下,极易让防范能力差,理财观念匮乏的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

  理财变保险得有明确说法。当然,这并不是说保险产品一定比理财产品差,而是说商家推荐产品时,必须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能以假乱真,指鹿为马,更不能暗度陈仓。否则,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既有权以受到欺诈为由向商家索赔,又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商家赔偿损失。特别是,一旦查实销售人员在推荐产品过程中有隐瞒真相、混淆是非、误导消费者签订保险合同的行为,商家还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此事件,朱晓明称自己当时想要买理财产品,银行工作人员推荐了保险产品,说是五年期满,期满后本金和利息都能取回。这与消费者的描述有较大差异,那么,涉事商家就应拿出相应的证据来证实其在销售保险时尽到了明确告知义务。特别是对于关系到保险期限、缴费期限、免责事由等影响到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否则就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17年颁布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经营者销售保险和理财产品时应录音录像。虽然此事件中的消费者是2016年购买的保险产品,但当时多数银行、保险机构已实现了录音录像。涉事银行或监管部门介入后,完全应该调取视频资料及其他证据,查清是否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进而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避免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不断给消费者挖坑,耍理财变保险的花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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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牛乐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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