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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山东十大知识产权案
张大鹏 王世心
 

  4月26日是第四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这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了2003年度山东十大知识产权案。据省高院副院长郝明金介绍,2003年,全省知识产权管辖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知识产权案件524件,其中,专利纠纷案件163件,著作权纠纷案件144件,商标纠纷案件74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49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40件,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22件,其他类型案件32件。
  全省首例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案情: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高密裕丰种业有限公司、高密市种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是我省首例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2000年,农业部授予莱州市农业科学院“登海9号”玉米植物新品种权。2001年3月,莱州市农业科学院将该品种权转让给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高密裕丰种业有限公司和高密市种子公司生产、销售的玉米杂交种名称为“3119”,原告认为“3119”实际为“登海9号”,并提出鉴定申请。经DNA技术鉴定,证明被控侵权品种中有32%的子粒与授权品种完全一样,有41.5%的子粒与授权品种
母本相同,有1.5%的子粒与授权品种的父本相同,两者是同一品种。
  审理:济南中院审理认为,两被告生产、销售与授权品种登海9号玉米的繁殖材料相同的玉米杂交种,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登海9号玉米依法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
  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0万元和费用支出7379.2元。一审判决后两被告提出了上诉,经省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7379.2元。
  “金色童年”
  诉周华侵权案案情:原告山东金色童年有限公司是经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企业法人,1999年6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为原告的“金色童年”商标颁发商标注册证。被告周华于2001年9月29日经滕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开办了“滕州市北辛金色童年摄影城”,其在店面宣传、业务人员的名片及摄影城对外的单证上突出使用了“金色童年”四个字。
  审理:经临沂中院审理认为,原告的“金色童年”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将与原告“金色童年”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字号,使他人产生被告与原告存有某种联系的错误认识,构成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判决:被告停止将“金色童年”作为其服务标识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仙霞集团诉宋世梅侵权案案情:山东仙霞集团有限公司诉宋世梅侵犯商标权、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和驰名商标认定案作出判决。据悉,该案是我省首例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案。
  判决:原告仙霞集团的“仙霞牌”西服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宋世梅立即停止使用其与原告的“仙霞牌”西服商标在字体、读音、含义、图形上相近似的“新霞”商标,停止使用其侵权的“新霞’,商标标识和衣架,并销毁其库存的侵权商标标识,删除其库存衣架上涉及侵权的内容,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青岛昌隆诉亘豪侵权案案情:青岛昌隆文具有限公司是我国文具及学生用品行业的龙头企业,是我国最早生产修正液、中性笔的知名企业之一,1999年以来,“白雪SNOWHITE(苹果图案)”商标一直是原告在文具及其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先后获得多种荣誉称号,在文具行业的相关公众中享有极高的信誉和地位。
  2002年10月,原告在青岛市场上购得由被告青岛亘豪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被告李伟利生产的“白雪SNOWHITE(苹果图案)”牌复读机,该复读机上的商标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一模一样。青岛昌隆随将青岛亘豪商贸有限公司和李伟利告上法庭。
  审理:经青岛中院审理认为,综合考虑原告在其产品上所使用的“白雪SNOWHITE”商标的时间、产品产量、市场占有率、产品宣传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的评价,该商标从客观上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悉的程度,符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被告李伟利复制原告“白雪OWHITE”商标在其生产的复读机上进行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
  判决:原告使用在修正液、圆珠笔、彩笔、签字笔商品上的“白雪SNOWHITE”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李伟利立即停止在其复读机产品上使用原告“白雪SNOWHITE”商标的行为,赔偿人民币五千元;被告青岛亘豪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标有“白雪SNOWHITE”商标的复读机。
  申照亮诉“朱老大”
  著作权纠纷案案情:申照亮是临沂市一名摄影师,自1998年起自费拍摄沂蒙革命老人人物摄影作品,后于2001年将其部分摄影作品集结成册,以山东省内部资料准印号出版发行了《穿过硝烟》作品集。
  临沂市朱老大食品有限公司在装饰其三楼朱老大饺子村时,未经原告允许将其拍摄的革命老人王左忠等21幅摄影作品及文字扫描放大后在饺子村的走廊及营业单间内悬挂。
  审理:经临沂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对其拍摄的系列革命老人照片和《穿过硝烟》摄影集中的文字说明部分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亦未向原告支付报酬,擅自使用原告的21幅摄影作品及相关文字说明,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被告不服上诉后,经省法院调解结案。
  美国复兴地毯诉瑞丰等侵权案
  案情:复兴地毯公司系在美国登记注册主要生产经营地毯的公司,从1995年起,陆续将其十四幅中世纪风格的地毯图案向美国国家版权局申请版权登记,并获得版权登记证书。
  山东省特艺品进出口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上述地毯图案相同的图案。美国复兴地毯公司获悉后,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山东省特艺品进出口公司、河北吴桥外贸局瑞丰公司诉至青岛中院。
  审理:青岛中院审理认为,根据《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原告在美国发表的十四种地毯设计图案应作为美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原告对其十四幅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的复制、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地毯,被告特艺品进出口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6846元。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省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华纳唱片诉永邦科技侵权案
  案情:华纳唱片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唱片制作公司,该公司于1999-2002年间出版了由歌手郭富城演唱的《游园惊梦》等七张音乐专辑,上述音乐专辑封面均标明录音制作者权由原告享有。被告青岛永邦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销售了由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等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上述歌曲专辑。
  审理:经青岛中院审理认为,原告对《游园惊梦》等录音制品享有录音制作者权。被告所销售的录音制品系未经原告许可而复制的侵权录音制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作为录音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享有的发行权。
  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的录音制品,在《青岛日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万元。
  济南中迪诉陕西音像等著作权案
  案情:济南中迪多媒体产业有限公司于1998年6月制作完成《中国成语故事大全》音像制品,并于2001年6月12日在山东省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原告在被告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购买《卡通中国成语故事1—8》后,发现其内容完全是从《中国成语故事大全》中抄袭来的,其中画面、人物对话、旁白和背景音乐完全相同,遂将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公司、广东金图影音有限公司、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判决:陕西音像停止出版发行、茂名佳和停止复制、广东金图停止销售、山东爱书人停止销售侵权的《卡通中国成语故事1—8》,陕西音像赔偿济南中迪公司经济损失16万元。
  山东龙大与莱阳鲁花纠纷案
  案情:2001年7月,山东龙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莱阳鲁花浓香花生油有限公司所使用的“龙口粉丝”的包装袋和其龙口粉丝包装袋相似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烟台中院一审判决驳回龙大公司的诉讼请求,龙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省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综合考虑龙大公司生产的龙口粉丝的销售、宣传以及获奖等各种因素,其生产的龙口粉丝应认定为知名商品。但通过对比观察,两包装中除“龙口粉丝”四个字基本相同之外,其他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案和色彩及排列组合之间区别明显。由于龙口粉丝是通用名称的缘故,再加上装潢中其他构成要素的影响,并没有达到使消费者看到“龙口粉丝”四个字即认为是龙大公司商品的程度,所以不会发生混淆,鲁花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驳回龙大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韩国韩信诉青岛巨星侵权案
  案情:韩国韩信机械工业株式会社的英文名称为:HANSHINMACHIN-ERYC0.LTD,开业时间为1976年11月23日,“HANSHIN”是其注册商标。2001年,被告青岛巨星机械有限公司在青岛地区免费赠阅的《青岛导游》等韩文刊物上刊登了“HANSHIN韩信空压机,现正在青岛巨星机械生产、销售”的广告内容。原告韩国韩信株式会社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青岛中院审理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企业名称在中国本案涉及的区域内的相关公众中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因此无法认定被告的广告宣传行为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经省法院审理认为,韩文“韩信株式会社”和英文“HANSHINMACHINERYC0.LTD”是原告在韩国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国和韩国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因此,该企业名称受我国法律保护。“HANSHIN”作为原告的字号,在韩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也必然影响其在青岛地区韩资企业中的知名度。因此,可以认定“HANSHIN”字号在青岛地区韩资企业中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原告在青岛地区发行的韩文刊物上突出使用“HANSHIN”进行宣传,目的是使公众对其生产的空压机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判决:被告停止在《青岛导游》等刊物上使用“HANSHIN”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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