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11月30日电(记者郑良)福建普通高等学校已婚学生均为在校就读学生,且双方户口均为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落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所在地。日前,福建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联合出台《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对高校学生在校期间所生子女落户问题作出规定。
福建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副总队长吴福顺29日介绍,根据我国法律,允许已到婚龄的在校生结婚,目前福建高校在校生结婚生子或未婚生子的不在少数,在校生所生婴儿落户成为问题。
《管理办法》还规定,已婚学生一方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其配偶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应将在校期间所生育的子女的户口落在其配偶所在地。《管理办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