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2月26日讯 由我省公安、教育和安监部门共同制定的《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我省将对校车统一管理。
《办法》规定,接送学生车辆分为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和非专用接送学生车辆。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外观标志,非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应当设置全省统一的标志牌。
接送学生车辆应是核定载客人数不少于7人的载客汽车,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接送学生车辆的驾驶人应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有接送学生任务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拟用申请。经审查合格的报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接送车辆标志牌发放工作。除定期检验外,接送学生车辆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交通民警在路面执勤中,发现未喷涂外观标志或无标志牌的接送学生车辆,应责令其停止运营,并将非法接送学生车辆情况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学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租用拼(组)装车、报废(或延缓报废)车、外地机动车接送学生,不得使用或租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后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接送学生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并与公交车享受同等优先通行权。
学校应建立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档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学校应科学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合理安排学生接送车辆数量,杜绝超员现象。接送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学生的自备和长期租用车辆,学校或幼儿园应安排随车照管人员。接送学生车辆发生造成学生伤亡的交通事故,学校应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不履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接送学生车辆优惠政策,并对接送学生车辆给予适当经济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