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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检察机关刑事诉讼主导责任探析

2020

/ 12/02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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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 欣

  党的十九大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转化的重大政治判断,这对党和国家的工作提出许多新的要求。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的社会利益关系也日益复杂,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已经成为有关部门的重要课题。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部门,应抓住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新机遇,依法履行主导责任,提升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从法治供给侧提供内涵更丰富、标准更高的检察产品,顺应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履行主导责任

  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在刑事诉讼领域,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铺开,刑事司法权能配置完成结构性调整。其中,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从检察院整体剥离、反贪检察官集体转隶,叠加员额制、内设机构改革等种种配套举措,压缩了检察权力比重,对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造成一定影响,但为理顺诉讼关系、优化诉讼结构、重构检察权能提供了契机。

  如何认识检察权的走向,如何定位检察机关在司法活动中的角色和作用,实现法律监督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成为检察事业发展创新的当务之急,也成为社会各界非常关心的问题。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报告首次提出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为深化刑事诉讼监督提供了法制保障。2020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进一步明确“检察官依法履行指控证明犯罪主导责任,既是犯罪追诉者又是无辜保护者”,成为对新时代背景下检察职能、定位的最新诠释。从“主导作用”到“主导责任”,表明检察机关理念从侧重职权行使到强调责任担当的提升,预示着法律监督将从相对消极及事后处置的方式到主动监督和亲历共时的转变。

  二、新时代检察机关刑事诉讼主导责任内涵解读

  在刑事诉讼领域,所谓主导,是指在诉讼进程中具有主要的并且引导刑事案件向前发展的影响和效果。检察机关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前承侦查、后启审判,贯通程序始终的同时可以双向延伸、双向审查,向前制约警察权的滥用,向后限定审判权的范围,实现“国家权力之双重控制”。检察官“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起着核心的主导作用”已渐成共识。具体而言,检察机关主导责任可按诉讼阶段分为三部分:

  第一,审前程序中的主导责任。首先,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对涉及检察院保留职务犯罪侦查权的14个罪名的案件,以及可以行使机动侦查权的案件立案与侦查,都由检察院全权负责。检察机关拥有几近完整的侦查权能,承担主导责任。对其他案件,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主要体现为引导侦查、检察裁量、程序分流等。侦查质量高低是决定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结果公正与否的基础。检察机关从法律监督这一宪法定位的高度,实行“捕诉一体”,通过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批准逮捕等方式,对公安机关收集、固定、完善证据等活动提出指导性意见或建议,将审判、证据标准层层向前传导直至侦查前端,从而打通案件质量的传递通道,将侦查引入更加合法、规范的轨道。检察机关行使检察裁量权,对逮捕的必要性进行实质审查,把好事实关和法律关,履行好犯罪追诉者和无辜保护者双重职责,同时做到繁简分流、程序分道,主导不同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其次,起诉阶段是检察机关承担主导责任的专属阶段。检察机关一方面是案件的质量把关者,对侦查阶段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搜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复查,保证案件质量,以便向法庭提起符合审判要求的公诉请求;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又是案件的程序分流者,根据犯罪事实与情节、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等因素,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对不诉的,终结诉讼,过滤排出诉讼;对起诉的,实行繁简分流。适用普通程序的,启动程序并限定审判范围;适用简易、速裁程序的,及时向法院提出适用建议。另外,新刑诉法修改以后,检察官履行主导责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穿运用于办案的全过程,综合考量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被害人谅解等因素,依法、妥善作出处理决定,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真正参与程序选择,确保案件处理做到司法均衡和公平公正。

  第二,审判程序中的主导责任。法庭上,控辩审三方布局呈等腰三角形。法官中立被动、不告不理、居中裁判,控辩双方才是场上真正主角。在控辩对抗中,辩方只需被动防御和澄清事实。发动案件审判程序、主导推进审理进程、展开控辩交锋等程序活动均由检察官主导完成。检察官通过讯问询问、举证示证、发表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法庭辩论等方法,进一步阐释、论证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以利于裁判者形成内心确信、依法做出裁判。

  第三,执行监督方面的主导责任。建立刑事执行和执行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事关刑事司法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检察机关一方面通过巡回检察方式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确保监管场所对罪犯以人道主义待遇、确保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合法性以及监管改造活动依法进行;另一方面通过规范化办理执行监督案件,提升法律监督的司法属性,促进刑事执行规范有序运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成效显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四梁八柱”已经确立,下一步主要任务是健全完善综合配套措施改革。深化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必然要求检察制度进行相应调整。“主导责任”这一新概念,正是检察院基于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和定位,对检察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中所应承担职责的高度概括和本质要求。这一定论科学回答了如何顺应时代要求、强化法律监督的重大问题,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新时期政法工作中精业提质、敢于作为、勇于担当的时代精神,必将成为激发检察事业谋发展、重自强的新动能。

  〔作者单位: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本文系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2020年创新工程科研支撑项目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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