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与买房人失去联络,北京多个项目出现这样的奇怪现象
近日,三位购房人成为某楼盘开发商的“心病”:这个楼盘已经按开发商与购房人合同中约定的交楼日期如期具备交付条件,开发商已发出《入住通知书》两个多月,绝大部分购房人按期办理了入住手续,但在此期间一直无法与三位购房人联系,寄出的《入住通知书》也被邮局以“查无此人”为由退回。三位购房人至今没有收楼。
■购房人不收房
据了解,目前在本市已经交付使用的楼盘中,相当数量的楼盘开发商遇到了同样的问题,虽然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日期,但到交楼时开发商按照购房人留下的联系方式无法把办理入住的信息告知购房人,购房人也不主动联系收房事宜。对开发商来讲,此时的购房人如同失踪一样。“失踪”购房人以户籍为外地的人士为主,也有一些本市的客户出现这样的“失踪”情况。据介绍,多数不来收楼的购房人往往已经交纳了部分房款,有的交纳首付款并办理了贷款事项,有的分期付款已经支付了部分前期款,而已经交齐全部房款后拒绝接受房屋的事例也在近期时有发生。
有关人士分析,出现少数业主到期不收楼的情况,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市场上可供选择的楼盘数量较多,楼盘之间的竞争导致楼盘品质、价格、未来升值空间差异较大。一些已经在某个楼盘交了部分购房款的购房人,之后又看中价格更低、品质更好的项目,权衡多方价值,放弃继续“月供”原来的楼盘,并放弃已付的款项。另一个原因是目前部分购房者或做生意受挫,或炒股赔本,以及公司裁员、降薪等影响,暂时无力交纳尾款,不得不放弃房屋。
■律师:购房人要承担法律后果
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商安律师所曾明律师认为,无正当理由拒不收楼的购房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里所说的“法律责任”有两种:一是继续履约的法律责任,因为“合同必须履行”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如果轻易违背或否定这一原则,市场将处于无序状态。二是买方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多种,主要有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费。考虑到买方已经支付了部分购房款, 买方的违约金和卖方的损失费可从已付款中扣除。同时,卖方可依约终止合同,将房屋另行处理。
如果购房人已经付清全部房价款,但是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接收房屋,在法律上较为复杂:(1)首先应排除买方是否因正当理由行使不安抗辩权。如因卖方违约在先,买方即有权先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收房。
(2)如买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如期接收验收房屋,则双方约定的房屋交接时间可以顺延,直至不可抗力因素消失为止。
(3)如买方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按约定收房,肯定是违约行为。卖方的应对方法有两种:在买方逾期接收房屋的初期,卖方可代为管理,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如买方逾期接收房屋的时间较长,卖方可依《合同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存。
■法官:可通过诉讼还房产“自由身”
具有多年房地产案件审判经验的朝阳法院姜春玲法官说,出现购房人拒绝交尾款或不收楼的情况,开发商可以根据想收回房屋或仅仅要证明不违约的目的来确定应当采取的处理办法。如果想收回房屋,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除合同。对于“杳无音信”的购房人,法院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把起诉书送达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判决。判决生效后,开发商与购房人的合同就正式解除,开发商可以把房屋卖给其他客户,但要退还“不收楼的购房人”已经交纳的房款。如果开发商只想证明自己不违约,可以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开发商已经按合同规定交楼并通知了购房人。(刘新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