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北京8月1日电(记者邬焕庆)如果你购买了商品房,无论是否办理了产权证,将不必担心由于开发商破产而受连带、房子被作为破产财产清算掉。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指出,根据这个规定,如果房地产开发商破产的话,购房人已经购买的房屋,即便购房人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但只要房屋已经实际交付给了购房人的,房屋就不再属于破产财产,业主仍然享有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
据了解,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款的出台,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化,一批企图以破产来侵吞消费者购房款、逃避银行债务的不法房地产商将无处作祟。
从今年9月1日起,申请企业破产将受到严格规范,凡是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不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文件,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法院将驳回破产申请。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限定了申请破产企业的主体资格,即“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同时,申请破产必须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如书面破产申请、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名单、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债务情况表等详细文件资料。另外,这个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两种情形,即: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这个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恶意破产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