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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房6步走

来源:     2009-08-03

 

 
  根据《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的通知》规定,北京市自2001年1月1日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均需核定购房人资格。其购买程序大致可分为六步。

  第一步:按类领表

  有北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住房面积没有达标的居民家庭或者无房户,可按不同类别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分别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或《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以上表格可以按标准格式复印,也可以从北京建设网(http://www.bjjs.gov.com.cn)下载。

  第二步:填表领表

  1.填写核定表的申请购房人,需核定家庭收入(6万元/年以下),此表交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2.填写审批表的申请购房人,不需核定家庭收入,但要求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此表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

  3.填写审核表的申请购房人,不需核定家庭收入,但要求是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带上此表和拆迁人出具的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第三步:核定总额

  申请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按京政办发[2000]1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上核准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最高购房总价标准。夫妇双方的补贴面积标准、收入证明以及户口所在地、夫妇双方的住房情况都应在审核表中注明。如果夫妇双方职级、补贴面积标准不一样,以职级高者为准。

  如果属于非国有性质并且无行政级别的单位包括民营企业、个体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合资企业等,购房者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一律为70平方米;如果购房者的单位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所在单位核定。购房者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超过80平方米的,审核表上除盖单位公章外需加盖人事和组织部门专用章。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审核表上核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并不是购房者可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面积。按照京政办发[2000]1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以购房当年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与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之积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总价标准”,最高购房总价标准计算方法为:购房当年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现承租和按房改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建筑面积)。2002年底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0元。即:可购面积=[核定面积(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现承租和按房改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建筑面积)×4000]/所购经济适用房单价。

  第四步:登记备案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崇文区东花市北里1号楼)设立窗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登记和备案手续。购房申请人需持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后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加上夫妇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没有户口簿的需要携带户口卡),到办公窗口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第五步:持证购房

  申请人持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身份证和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自己看中的经济适用房指定地点登记购房。

  第六步:超标加钱

  购房家庭购买超过规定面积的经济适用房,购房家庭需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上述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其中超过规定面积购买部分在产权证中注明。再上市时,该部分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注:本购房程序适用于本市城镇居民首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留学回国人员可凭《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居住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最高总价标准按40万元人民币执行,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10%的综合地价款。蔡雪婧

 


 


 

 编辑: yang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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