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山东 体育 娱乐 女性 购物 财经 幽默 评论 书画 博客 旅游 图片 论坛 房产 汽车 教育 健康 商桥 打折 十一运会官网
 大众报系: 大众日报 农村大众 齐鲁晚报 生活日报 鲁中晨报 半岛都市报 经济导报 城市信报 青年记者 成长先锋 新闻书画网 国际日报山东版 南美侨报山东版
 当前位置:首页>房产>房贷金融
站内搜索:
贷款期内私自卖房无效
2003-04-22 00:00:00 作者: 

    ◆贷款期内卖房未与银行打招呼
    2001年11月,王先生从某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办公用房,同时与建设银行签订了个人
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合同规定,购房人王先生如将该房转让给他人时,应事先经建设银行书
面同意方可;并且需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另规定,借款期间,购房人王先生累计六个月未偿
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
    合同签订两日后,银行将王先生借款直接划入开发商某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上。
    2002年2月,王先生与该开发商达成协议,由该开发商从2002年5月起回购王先生所
购房屋,并约定由该开发商承担购房人王先生原来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同时王先生对该房屋
所应有的权利相应免除。但该回购协议未经银行同意。后自2002年8月起至今,王先生未向
银行偿还贷款本息。
    2003年1月底,银行向王先生发出了催还贷款通知书,称王先生自2002年6月至12月
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已累计达7个月,现限本通知发出后30日内偿还贷款本息,否则,
将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解除合同,直至诉诸法律。
    ◆转按揭必须经银行同意
    庭审过程中,双方展开激烈争执。王先生认为房屋已由开发商回购,应由开发商偿还贷
款本息;银行则认为,因转让房屋而发生权利义务转让时,应经其书面同意,重新签订借款
合同,而王先生与开发商某公司达成的回购协议未经我方同意,亦未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王
先生仍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鉴于王先生已违反了双方所签订合同的约定,银行有权解除合
同,并要求王先生偿还贷款本息。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与银行签订的合同系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承
担义务。王先生与开发商回购房屋的行为未经银行书面同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王先生不
能以房屋权利义务已转至他人,应由他人偿还贷款为由拒绝还款。法院判决解除了王先生与
银行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同时,判令王先生偿还贷款本息。
    ◆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履行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先生与开发商回购房屋的行为,能否对抗银行。根据合同法规定,
双方签订合同后,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王先生与银行已在合同中明
确约定,转让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所购买的房屋而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时,
应经银行书面同意。即王先生与开发商回购房屋的行为,不能免除王先生向银行偿还贷款的
义务,王先生仍应向银行偿还贷款。
    通过这则案例,提醒广大购房者,在办理购房贷款时,一定要严格审查合同内容,签订
合同后必须严格按合同的要求去做,否则,可能会惹来不必要的麻烦。

    (西城区人民法院  王尧  广玉)(北京青年报)

 

编辑: yangshu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






 
报业集团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C) 2001-2007 www.dzww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Email:xinwen@dzwww.com
鲁ICP证:000100号 经营许可证:鲁B2-20061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