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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引发的房屋纠纷:新房被使用 获赔1万元
2002-11-21 12:00:00 作者: 

 
  前不久,西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拆迁引发的房屋纠纷。

  作为原告的桑先生表示,因拆迁安置未与开发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房管局做出裁决:“新楼竣工后,桑先生一家搬到桃园小区施工号32楼2单元102号”。裁决下达后,应开发商要求,桑先生交纳了购房款。1999年1月,当桑先生到开发商处办理入住手续时,发现房屋已经被修建公司一位职工亲属使用。桑先生认为,虽然在起诉时开发商与修建公司已经将房屋腾空,但新房已成旧房,因此要求开发商重新安置新楼,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作为被告的开发商与修建公司各有说法。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开发商依照行政裁决为桑先生一家安置住房,新楼竣工后,开发商作为安置方,对安置给桑先生新房被他人占用,应当承担桑先生一家在1999年1月后不能入住的责任。修建公司受开发商委托管理包括安置给桑先生房屋在内的房屋,没有尽到管理者的责任,应当承担对桑先生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开发商与修建公司赔偿桑先生一家1万元,而桑先生要求另换房屋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由于开发商与修建公司没有提出上诉,法院的一审判决正式生效并得到执行。刘新雷

 


 

编辑: yang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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