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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房”能否退回
2003-04-29 00:00:00 作者: SRC-72

  青岛的林女士反映,其于2001年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该房屋原设计有中央空调安装于距离主体建筑15米远的辅楼上,其辅楼的四周都设计有隔音墙。可是,到了交房时她才知道,该预售商品房的中央空调就安装在她的房屋的主体建筑上,而且离她的房屋非常近,中央空调的噪音使她每天都无法入睡,严重影响了她的正常休息。为此,她找到开发商要求退房。开发商声称,设计的变更是由于市政建设占用了其辅楼的用地,中央空调无处安置,因此,其不同意退房。
  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董家华律师解答:开发商改变了原来的主体工程的规划、设计,这就相当于改变了合同履行的标的,这种改变将直接改变合同的内容,因此,刘女士的要求完全有道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购房人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享有以下几种法定的退房权利:1、购房合同因无效或依法被撤销而导致退房;2、因套型误差而导致退房;3、因面积误差而导致退房;4、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而导致退房;5、因规划设计变更而导致退房。在这些情况下,购房人无论是否在合同里有约定,都有退房的权利。
  
编辑: han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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