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当拆迁户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寻求司法救助往往被他们视为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但面临诸多法律困扰以及受到现实环境制约,使司法部门在审理涉及拆迁纠纷的案件中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监督行政机关依 法行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实际上,行政诉讼解决房屋拆迁裁决纠纷具有局限性和不彻底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王继青介绍,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基本不予审查。法院认定房屋拆迁裁决不合法只能判决撤销并判令重作,由作出裁决的原行政机关处理,拆迁双方的权益纠纷并不能在法院得到最终处理。
一个极为尴尬的事实是,本应独立办案秉公而断的法院有的已成为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执行机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市级法院院长说,一些地方党委、政府把法院作为一个职能部门看待,许多房屋拆迁案件在诉讼之前就让法院参与拆迁工作,一些法院领导甚至成为城市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在受到被拆迁户抵制时,一些政府主管部门干脆把这个烫手的“山芋”交给法院,借助司法强制力实施拆迁。
据介绍,为达到尽快拆除房屋的目的,城市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经常使用一个手段,就是以“不予执行将会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给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为由,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另外还有一些拆迁人恶意诉讼,不是在拆迁补偿程序中与被拆迁人积极协商,而是立即申请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裁决,继而马上提起行政诉讼,然后以种种理由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这些做法把矛盾和压力推给法院,如果有的法院对先予执行条件把关不严,最终损害的将是拆迁户的利益。”这位院长说。
部分法律专家认为,要根本解决拆迁引起的诉讼纠纷最终还要靠完善的法律法规。目前,对城市拆迁户依法进行补偿已经列入刚刚颁布的宪法修正案,相关法律必然要进行相应修改。他们反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办法及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或规定,但至今没有具体见到评估办法,安置补偿标准也不统一,难以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