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2年8月办理新房入住。同年11月装修期间发现一房间顶漏水(该房顶为楼上平台),物业管理部门进行了维修(说是把楼顶全部掀开重新铺了防水)。2003年6月又发现该房严重漏水,墙壁天花角线霉变,房门框霉变,室内大衣柜霉变等。经多次报物业部门后,维修部门7月份来人查看,辗转于8月份维修完(把楼顶全部掀开重新铺了防水),并经多次讨价还价由建设方赔偿了部分损失(室内重新装修费用)。10月份准备装修时又发现该房严重漏水,墙壁表面潮湿,用手一按有水流出。维修部门又开始维修--还有客厅与阳台之间渗水(踢角线霉变)。在配合维修期间我有请假,单位扣我钱;同时重新装修期间我又在外租房(爱人怀孕早期)。我要求物业部门给以相应的补偿,物业部门不同意,他们说只要维修好就可以了,业主有义务配合维修。我想请问:我有哪些权利?可得到哪些赔偿?谢谢!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开发商应当承担房屋保修责任,屋面防水的保修期限为3年,在保修期内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可请求开发商维修;另外,因房屋质量问题对购房者造成其它损失的,购房者有权请求开发商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购房者有权请求退房并赔偿损失。证泰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 赵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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