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国家依据其社会职能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规范形式。房地产税是指直接或间接以房地产为对象而征收的税。我国现行房地产税主要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房地产税收计税依据主要有三种:按房地产的价值计税、按土地的面积计税和按房地产收益计税。 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凡是在中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以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以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以房产代管人或都使用者为纳税人。 (二)课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三)课税依据 对于非出租的房产,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于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租金收入是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四)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五)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房产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六)减税、免税 对下述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但是,上述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经营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但其附设的营业用房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4.个人所有非经营用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包括: (1)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可免征房产税。(2)对企业因停产、撤销而闲置不用的房产,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税。(3)房产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4)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税。(5)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6)中、小学校及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学校兴办的校办工厂、校办企业、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课税对象,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划分使用比例分别缴纳。 (二)课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收。征税对象是上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中的不同地方,自然条件和经济繁荣程度各不相同,情况非常复杂。因此,国家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个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具体按下列办法执行: 1.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未组织测定的,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四)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情况,分别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不同的期限缴纳。 (五)减税、免税 对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批,但年减免税额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要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税的企业和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受害情况,给予临时性的减税或免税照顾,以支持生产帮助企业和单位渡过难关。(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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