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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近日出台
2004-07-14 00:00:00 作者: SRC-72

  生活日报济南7月14日讯(记者尹玉涛通讯员张松涛)记者今天
从省建设厅获悉,《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近日已出台。其
中,对低保及“双困户”受照顾、政府机关不得干预拆迁补偿标准、
未经行政裁决听证不得强制拆迁等方面作了一系列详细规定。
  低保及“双困户”受照顾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必须制定住房安置面积和货币补偿最低
保障控制标准政策,对包括低保对象在内的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的
“双困户”给予适当照顾,确保被拆迁人能够获得一套相应的住房。
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户存储、
专款专用,足额发放。
  政府不得干预补偿标准
  今后,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
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8月底前,各市、县必须完
成地方性拆迁政策规定的清理,完成事业性质拆迁单位的脱钩、改制、
改名工作。严禁将拆迁许可审批层层下放。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
详细规划,拆迁立项申请要件不全,未落实拆迁补偿资金、安置方案
和安置房源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
  未经听证不得强制拆迁
  对超过拆迁期限尚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户,未经行政裁决和听证
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同时,做好拆迁安置,先建后拆,保证被拆迁人
的基本生活需求。
  拆迁人员要持证上岗
  从现在起,我省将现有拆迁单位进行清理整顿,严格拆迁单位资
格年检制度,对违规拆迁单位将严肃查处。凡拆迁居民户数在500户
以上或拆迁总费用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都将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拆迁单位,拆迁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编辑: x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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