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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7月1日施行
2005-04-01 07:11:15 作者: SRC-400

  ■售房广告视为合同内容■逾期仨月未交房可解除合同
  ■禁止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房产证"难产"可要求退换房
  本报济南3月31日讯(记者彭东实习生程昊)今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条例》对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护,从而让老百姓在买房时能够多一分放心。
  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后能够顺利入住,《条例》对商品房销售的条件做了详细规定,其中就有“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已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物管合同”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迟延交付的,也将承担违约责任。经催告在三个月内仍未交房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赔偿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如今不少房地产开发商将主要精力都放到了广告宣传上,用天花乱坠的广告宣传来蒙蔽购房者,而《条例》从多个方面对此进行了规定。
  《条例》中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属于要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条例》还特别做出规定,“禁止对商品房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此指出,住房是人民群众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但现在商品房的价格与价值已严重背离,群众反应强烈。立法应当限制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行为,以防止房价盲目攀涨,维护社会和谐。
  《条例》规定:“因商品房权利受限制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的原因,致使商品房权属在一年内无法登记确认的,除了合同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换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能让购房者尽快拿到房产证,《条例》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买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提供相应的文件,而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维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维修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拖延维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编辑: wy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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