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7名法轮功地下团伙成员获刑

2017-01-19 14:29:00来源:凯风网作者:董大伟

  【凯风网2017年1月17日消息,通讯员:】2016年11月3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王立谦等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8月22日,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立谦、窦秋新等7人三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王立谦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王立谦,女,汉族,生于1971年2月,高中文化,陕西省华县人,无业;窦秋新,女,汉族,生于1956年11月,初中文化程度,退休工人,辽宁省辽阳市人;包新兰,女,汉族,生于1963年1月,初中文化程度,退休工人,山东省济宁市人;窦晓宁,女,汉族,生于1953年12月,高中文化程度,退休工人,吉林省延吉市人;关龙山,男,满族,生于1972年5月,初中文化程度,吉林省吉林市人,无业;吕东湘,女,汉族,生于1963年8月,中专文化程度,甘肃省西和县人;宋法英,女,汉族,生于1946年9月30日,甘肃省兰州市人,退休干部。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上旬,被告人岳普玲(另案处理)窜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将20余条法轮功宣传横幅交给被告人王立谦,并要求王立谦联系其他法轮功人员于2015年5月13日将横幅悬挂出去。而后王立谦将横幅拿到被告人窦秋新处,由窦秋新联系了被告人包新兰、窦晓宁、吕东湘、宋法英与王立谦一起在自己家里将横幅秘密缝制完毕,并约定于2015年5月13日前悬挂出去。2015年5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包新兰、窦晓宁、宋法英、王立谦、关龙山先后来到窦秋新家,由被告人窦晓宁、宋法英、关龙山三人携带法轮功邪教横幅,先后在红古区海石湾镇虎头崖村附近花园、109国道边进行悬挂;由被告人王立谦携带法轮功横幅在海石湾镇上海石村村道、方大碳素有限公司附近进行悬挂;由被告人窦秋新、包新兰二人在海石湾上海石村附近的路边、南区大同路悬挂。后经群众举报,收缴法轮功”反宣横幅17条。同年6月18日,兰州市警方将犯罪嫌疑人王立谦、窦秋新、包新兰、窦晓宁、吕东湘、关龙山、宋法英抓获,同时查获法轮功邪教横幅半成品若干。

  2016年4月15日,红古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立谦、窦秋新、包新兰、窦晓宁、吕东湘、关龙山、宋法英在法轮功邪教组织被取缔后,继续从事邪教活动,在公共场所悬挂法轮功邪教横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根据王立谦等7人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邪教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立谦、窦秋新有期徒刑各5年,判处被告人包新兰、窦晓宁、吕东湘、关龙山有期徒刑各4年,判处被告人宋法英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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