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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再次调高最低工资标准

  • 2010-04-15 15:21:00
  • 作者:
  • 来源:大众日报
  自5月1日起,我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760 元、620元、500 元三档调整为920 元、760元、600元三档,比原标准平均增长21.2% ,上调绝对值历年最高。这是我省自1994 年11月第一次公布最低工资标准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八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条件已具备。“从去年底,我省就开始酝酿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管世隆表示。因为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主要依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因素,从2009年第二季度起,我省就有效遏制了经济增长下滑趋势,主要经济指标逐季回升,去年实现生产总值33805.3亿元,增长11.9% ;地方财政收入2198.5 亿元,增长12.3% ;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9678 元,比上年增长12.4% ,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创造了有利条件。

  市场已先行完成自我调节。工资待遇更多的受市场供求关系的自我调节影响。在年初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大潮中,各招工单位开出的工资大多在1000元以上,招工的相对困难使得很多用人单位又纷纷上调了工资待遇。据省就业办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青岛、东营、烟台、威海、日照等沿海城市的企业,月平均工资在1500 元以下的普遍招工较难,为吸引新的劳动力进厂、 调动工人的积极性,调整工资待遇成为企业的自发行为。

  记者随机走访了济南市区的部分商街,很多店铺的窗户上都张贴着招工启事,开出的工资大多是工资加提成形式,多不少于1000 元,但仍有不少店铺长期处于未招满状态。

  不能完全以实发工资金额作衡量。“并不是说每月拿1000元钱工资就绝对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程黎强调。“有很多用人单位只约定工资总数,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实际工作时间却在12小时左右。”

  按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 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都应剔除在外。

  同时,部分劳动者实际到手的工资也有可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数额。“这是因为最低工资中应包括按国家规定由职工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个人缴费部分,可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程黎解释。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而言,新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将在近日出台。

张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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