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管理,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情况之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只生育的一个子女已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未生育过子女或者只生育一个子女已死亡,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四)经市人口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书面认定符合其他条件的。
第三条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到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明;
(二)夫妻双方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只有并且自愿只要一个子女的证明;
(五)子女的户籍证明;
(六)子女的出生证明或者合法收养子女的证明。
在职人员经女方所在单位驻地的街道办事处,农村居民及无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 对特殊情况的规定:
(一) 女方户籍籍在外省市、男方户籍在本市的夫妻,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子女已经在本市落户的,可由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方应当按本市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另一方为我市居民的,符合本规定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我市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夫妻离异或丧偶后且未再生育的,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有效;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有二个子女的,凭证继续享受原待遇。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无合法婚姻关系的;
(二)有违法生育第二个及二个以上子女行为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长期出国人员且尚在国外(含港、澳、台)的;
(四)子女已年满十八周岁的;
(五)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在境外还有子女的。
第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遗失、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证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
原发证机关变更、撤销的,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确认属实的,应当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七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
(一)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自批准再生育第二个子女之日起无效;
(二)违法再生育子女的,自违法再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
(三)有一个子女又收养子女的,自收养关系确立之日起无效;
(四)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自始无效。
第八条 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公民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做出撤销决定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将撤销通知书发送给当事人。
第九条 对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0日内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0日内将不予发证的决定(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不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人口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