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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法院调解一起矛盾激化纠纷实现当事人双方满意

  • 2011-06-14 14:18:00
  • 作者:
  • 来源:大众网

近日,章丘法院调解一起欠款纠纷案,既化解了矛盾,双方握手言和,又为企业挽回损失,双方当事人对法院表示感谢。

   原告某冶金石灰石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水泥有限公司欠货款纠纷一案,章丘法院受理后,被告提出回避申请,指定民四庭审理。靳法官接收该案后,发现因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经中院二审判决,被告以铲车一辆抵顶欠款368000元,并偿还原告余款906877.43元。该案履行完毕后,双方也由合作的关系单位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但不久该铲车便被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拖走,于是原告以被告对顶账的铲产不享有所有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货款368000元。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被告是否享有铲车所有权、顶账行为是否有效、原告是否已尽到保管义务等问题,唇枪舌战,争得面红耳赤。通过庭审,靳法官了解到被告的分厂负责人李某与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了该铲车,并支付租赁费10万元,后被告以368000元的价格顶账给原告。因李某拖欠租赁费,铲车被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从原告处拉走,引发了该案。了解整个案情后,考虑到原、被告从前是合作伙伴,关系较好,经过二次官司,两单位负责人已形同陌路,如果一判了之,被告不仅要支付原告368000元货款,而且要支付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拖欠的租赁费17万元及违约金,单位将会损失严重,从此两单位的关系彻底破裂。法官决定对案件进行调解,经过多次与双方沟通,终于找到了案件突破口,原告单位生产经营需要铲车,被告有买回铲车的意思。于是靳法官积极协助被告与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电话联系,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表示铲车刚被维修,准备拍卖,通过各种途径,被告找到了铲车。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同意被告支付20万元现金,铲车所有权归被告。被告付清欠款后,买回了铲车所有权。靳法官又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为原告做工作,说不定将来还会继续业务往来,彼此给对方一次机会,企业会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功夫不负有心人,经协调,原、被告对法官认真负责的态度所感动,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验收了铲车的型号、性能后,拉回铲车,抵消欠款368000元。至此,本来已陷入僵局的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表示以后还要继续合作。该案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圆满解决,而且为被告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近20万元。树立了法院公平正义、司法为民,为企业保驾护航的良好形象。

章丘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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