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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6月5日公布《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后,中国人民银行日前 又发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中主要对信 托资金的权属以及风险的划分作了明确的规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办法对信托资金的投向没有限制性规定,并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投 向证券市场。 本次颁布的《暂行办法》最为直接的一点,就是信托资金投向没 有限制性的规定。这表明信托资金可以进入证券市场,但这种可能只 能是投资人有投资证券市场的意愿,或者没有指定投资项目时由信托 公司自主决定,而当投资者指定另外某项业务时该资金就不能进入证 券市场。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多为个人,他们大多数还是 相信自己的操作能力,不愿意把资金交与他人管理;而基金等大机构 又有自己的投资方式,因此暂行办法对引导资金短时间内进入证券市 场的作用可能会很有限。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应将不同委托人 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这就从实际操作角度否定了“私募 基金”合法化的可能。但此次颁布的《暂行办法》则规定:“信托投 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可以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的意 愿,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 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 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这就在制度上为国内信托公司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打开了方便之门, 为信托公司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持。信托公司可以汇集具备一 定规模的资金,进行证券市场的投资。另外《暂行办法》也暗示了信 托业务的风险。(曹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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