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10日热线消息 省城几十名高校大学生,利用暑假到某学校培训中心做招生代理。双方商定了工资待遇,但只是口头协议,结算工资时,培训中心不按承诺标准发放,而且还长时间拖欠部分工资。10日,在记者的协调下,培训中心答应按照当初承诺给他们发放工资。 10日,省城某高校学生小孙告诉记者,暑假期间,他和同学在学校广告栏上看到一则招聘信息,某学校培训中心招聘招生代理,工作期限8天,完成招生任务(每人招24名学生)每天底薪30元,完不成底薪20元,每招一名学生提成40元。小孙和同学前去应聘。 8月24日,工作了一天的小孙等同学发现,招生工作竞争异常激烈,招生十分困难,根本不可能完成招生任务。于是,他们向培训中心提出,更改原来的待遇,不论能否完成任务,底薪30元,每招一名学生提成40元。当时校方一位老师口头答应了。于是,大家招生工作干得都很卖力。 9月2日,每个招生代理领到了240元的底薪工资,大家都很高兴。而招生提成直到9月29日才发,并且是每个人按照每招生一名提成10元的标准发放的。“剩余的说到年底招来的学生入校交上学费后再发。更为气人的是,又从提成里每人扣除了80元,说是基本工资每天按20元计算,8天只能给160元钱。”学生们对此都很气愤。 10日中午,记者陪同小孙等同学来到这家培训中心,一位姓王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我们先暂时付每人10元的提成,剩余的确定新生留校后才可以给他们。”而小孙等同学则坚持认为,开始约定的是,只要参加报名就可以拿到提成。双方各执一词。 下午,记者再次陪同这些大学生来到培训中心,一位负责人出面给大家解释。最后,在记者的协调下,这位负责人答应按照当初的承诺,按照每人底薪30元每招生一人提成40元的标准,给大家发放工资。双方当场签订了协议,确定10月14日之前把所有拖欠的工资发放给他们。 培训中心的这位负责人坦然承认,他们招聘学生做招生代理,应该签订劳务合同,但是,此间,只有一名大学生向他提出签订协议一事。对此,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的傅强律师提醒大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持有充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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