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挂钩

2015-03-12 14:20:00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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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华社党组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了《关于改进和加强2015年经营工作的意见》和《新华社关于规范经营工作的若干禁止性规定》。中央纪委驻新华社纪检组将加强对采编经营“两分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近日,新华社党组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了《关于改进和加强2015年经营工作的意见》和《新华社关于规范经营工作的若干禁止性规定》。《意见》提出要紧紧围绕新闻报道主业,构建有利于保障推动新闻主业的体制机制;下决心解决好采编和经营交叉问题,确保资源和力量集中到主体业务上来。

  以国内分社为重点,严格实行采编经营“两分开”。一是业务分开。严禁采编与经营挂钩,严禁向采编人员下达经营任务,严禁经营人员参与采编工作。二是队伍分开。相关人员不得跨平台兼任职务。记者调整到经营岗位,持有的记者证须上交总社人事局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采编业务签发人调整到经营岗位,立即取消其签发人资格并上报总社总编室备案。三是财务分开。分社采编部门与新闻信息中心在财务人员、银行账户、资产、支出和收入等方面完全分开,不得交叉使用和随意调拨,事业开支不得列入经营工作开支。四是考核奖励分开。对分社新闻信息中心的考核办法由总社新闻信息中心制订,奖励办法由总经理室制定。对分社的综合考核及奖励由总社统筹。五是管理分开。各分社新闻信息中心在业务上由总社新闻信息中心管理,日常工作由分社党组负责。

  同时,明确规范经营工作的十条禁止性规定。一是严格国内分社党组成员分工。社长负责分社全面工作,分管采编工作的班子成员不得同时分管经营工作,分管经营工作的班子成员不得同时分管采编工作。二是严禁以任何形式将经营活动与新闻报道挂钩。采编和经营人员不得混岗使用,不得向采编人员下达经营、发行任务,经营人员不得参与或干预报道工作。三是严禁社属企业、社办报刊脱离驻地分社党组监管,随意在地方开展经营活动。四是严禁合作方及其工作人员以新华社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属广告、发行代理关系的,要明确其代理身份,不得以新华社下属单位或工作人员名义开展活动。不得刊登虚假、违规和误导消费者的广告。五是严禁经营人员以任何借口或不正当手段强行推销新闻信息产品,不得打着新华社记者旗号或以“编发内参”“公开曝光”等手段相要挟,强行向地方党委政府和企业拉广告、要赞助、搞征订。六是严禁经营人员以权谋私,不得将业务交给亲属、子女、好友或有利益关系的社会人员经营,防止新华社品牌被不当使用。七是严禁对客户作出与新华社职能相悖、违背职业道德的服务承诺,不得搞“有偿新闻”或“有偿不闻”。八是严禁盗卖或低价出卖新华社新闻信息资源,禁止随意定价和乱收费行为。严禁出卖报刊新闻版面或变相买卖书号、刊号。九是严禁违法违规经营和偷税漏税行为。十是严禁经营活动中各种形式的铺张浪费。

  新华社党组强调,各部门、各单位、各分社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凡违反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降职、免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中央纪委驻新华社纪检组将加强对采编经营“两分开”工作的监督检查。一是在社内巡视和审计工作中,把检查落实“两分开”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二是“五个分开”“十条禁令”在社内公布后,对收到的涉及采编经营不分问题的举报,认真对待,严肃查处,一经查实,将追究问责,并通报全社,以案明纪。三是年底前,会同新华社办公厅等部门,以国内分社和社办报刊为重点,开展落实“两分开”要求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严肃查处,同时对新华社全年落实“两分开”情况汇总并向全社通报。(驻新华通讯社纪检组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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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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