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反腐败立法的两点思考

2015-03-12 14:26:00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作者:王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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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专门法律和执政党党规相结合的模式。纵观世界各国的反腐败立法,专门反腐败法在各国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已日臻完善。涉及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领导机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资产追回等问题。

  一、 世界反腐败立法的类型、特点

  世界各国目前主要的反腐败立法类型可以初步归纳为以下几种:

  第一,反腐败专门法律与其他法律相结合的模式。该种模式以新加坡为代表,韩国也采用该种立法模式。其特点在于:以专门法为主导,其他相关行为规范为辅助,惩治和预防并重,从而形成一个相对完备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以这种模式为主的国家,不仅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还不断完善其他相关规范,例如新加坡的专门反腐败立法,主要指它的《防止贪污法》、《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公务员守则和纪律条例》、《公务员惩戒规则》。《防止贪污法》和《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是两个单行的专门反腐败刑事方面的法律。

  第二,反腐败专门法律和执政党党规相结合的模式。这种模式将执政党的各项反腐败政策依照法定立法程序,转变成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单一反腐败法典模式。其特点在于制定专门统一的反腐败法律,把实体法和程序法集中于一体,打击和预防结合在一起。例如印度和泰国。

  第四,刑事法与其他法律相结合的模式。当今世界上很多国家采用的都是这种立法模式。其特点在本国的刑事法中规定了职务犯罪构成以及侦查、逮捕、起诉的程序,同时在其他的行政法律、法规中又规定了预防职务犯罪的积极措施。例如美国的专门反腐败法主要包括:《文官制度改革法》、《联邦贪污对策法》、《政府道德法》等。

  纵观世界各国的反腐败立法,专门反腐败法在各国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已日臻完善。它们不仅内容全面,而且类型多样、功能齐全、效力强大,在各国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类型上看,专门反腐败法有实体型、程序型、还有实体和程序内容兼备的综合型。从功能上看,专门反腐败法有惩罚性,有预防性,也有两者兼备的。从发展趋势看,专门反腐败法更趋向于预防性。反腐败必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效力上看,专门反腐败法在对事、对人、时间和空间的效力范围和力量上都有扩大和增强的趋势。此外,有的国家的专门反腐败法还规定了特别法律效力,即不管其它法律如何规定,凡是与专门反腐败法相矛盾的,适用专门反腐败法的规定。这强化了反腐败法的作用,使之能更有效地严惩和防范腐败行为。

  二、 我国反腐败立法应该包括哪些主要方面

  我国的反腐败立法应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应当包含我国反腐败的指导思想并明确反腐败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适用范围和效力等总则性内容。第二,应当规定公职人员行为守则等内容。第三,应当规定专门的反腐败组织和机构等内容。第四,应当规定腐败犯罪定罪、侦查、起诉、审判等相关实体和程序的内容。第五,应当规定保护举报人制度。第六,应当包含反腐败监督体系和机构,包括人大监督、政府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等。第七,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还应当包括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机制。涉及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领导机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资产追回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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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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