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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凶杀案 物业公司应赔偿

2002-07-07 07:34:20 

  据新华社上海7月6日电 上海市二中院近日对一起由于物业公司在安全管理上的疏漏,而引发罪犯深夜入室作案致死人命的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判处该物业公司向业主徐某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人民币。
  上诉人徐某是本市沪太路某号底层的一套商品房住户,两年前徐某与物业公司签订《公共契约》,约定由物业公司安排保安人员对住宅小区进行日常巡视,做好住宅区内的安全防范、治安工作,住宅区内的安全、保卫、巡检、警戒等为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物业公司违反契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业主利益受损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该物业公司不允许小区居民自行安装防盗门窗,该小区居民曾于2001年2月以安全受到威胁为由联名写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还未等物业公司对此作出反应,一起恶性入室盗窃凶杀案却发生在当年的3月5日凌晨。罪犯曲某(现已被判处死刑并执行)在3月5日1:00许经敞开的铁门进入该小区,后翻墙进入徐某家的北阳台,拧开门锁入室作案,被徐某的女儿小徐发现后,穷凶恶极的罪犯残忍地致小徐死亡。经法院查明:当天凌晨1:25,物业公司设置在小区内的红外线报警系统曾发觉徐宅附近有异常情况,但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到现场察看后称未见异常。
  徐某夫妇以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给予赔偿。市二中院根据徐某与物业公司形成的以居住、维修和保安等为主要内容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确认该公司在小区的安全防范中疏于管理,上述一系列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合法承担违约责任并对业主徐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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