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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存瑞战友讨回名誉

2002-12-05 07:34:14 

  本报河北 12月 4日讯 董存瑞生前战友于金山老人状告 6家报社及文章作者名誉侵权纠纷案 ,历时两年 ,日前终于划上句号。法院判决其中 5家媒体及原文作者在相应版面刊登致歉声明 ,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 2万元。
1997年 5月 ,《承德日报·热河周末》和《承德晚报》披露了战斗英雄董存瑞生前战友——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苇子沟村农民于金山老人的事迹。根据有关情况 ,文章认定于金山为存瑞班首任班长。全国近百家媒体进行了转载。
  1999年 5月 31日 ,《沈阳日报》发表署名为李作明的文章《“董存瑞首任班长” ,你为什么要蒙人 ?》 ,对于金山“存瑞班首任班长”的身份提出质疑。后被《中华时报》、《生活时报》、《成都晚报》、《大河报》等多家媒体转载。
  针对这篇文章及相关媒体 ,2001年初 ,于金山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认为“该文在刊载时,使用了‘欺世盗名’、‘谎言’、‘冒牌’等侮辱性语言,使原告的名誉、精神遭到严重的损害。要求作者李作明及 6家媒体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并赔偿精神及经济损失。
  经审理 ,法院认为 :原告于金山系我国解放战争时期参加解放隆化战斗的一名解放军战士 ,被告文章中有的词句具有侮辱性质 ,《沈阳日报》等媒体未尽到审查义务 ,其行为对于金山的名誉、声誉及人格尊严产生了不良影响 ,造成人们对其社会评价的降低 ,侵害了于金山本人的名誉。但是 ,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 ,法院未认定于金山为存瑞班首任班长。同时 ,因为原告未向法院提供《新民周刊》刊登的侵权文章 ,所以法院驳回了其对《新民周刊》的诉讼请求。
  为此 ,法院做出判决 :被告李作明及 5家媒体立即停止侵害 ,并分别在原侵权版面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 ;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 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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