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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参考“日常表现”

2002-12-17 07:50:34 

  本报合肥 12月 16日讯 刚满 15岁的小张是初中二年级学生,近日因参与一起出租车团伙抢劫案被送上了法庭的审判台。类似这样的恶性犯罪,过去法院至少该判处 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这一次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依据该院在全国首家出台的《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充分采纳了该院委托的社会调查员的报告内容,考虑到该生平时表现正常,系受人诱惑的初犯,决定判决缓刑,让小张悬崖勒马,重新做人。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趋严重。但经调研,其中日常表现正常,因为心理和生理成长不成熟,受人蛊惑一时冲动而误入歧途的,占将近一半。为了更好地挽救这些失足少年,提高这些案件审判的质量和社会效果,合肥市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了这一新的实施办法。
  据了解,该《办法》的具体实施方式为: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选定的社会调查员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日常表现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出具书面报告在法庭宣读,供法院量刑时参考。法院对社会调查员的具体要求是:坚持公正、中立的原则,客观、全面地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实事求是地撰写包括未成年人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在校(或就业)表现、社会交往、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及对自身行为的思想认识等内容在内的详细的调查报告。
  与该《办法》同时出台的还有法院与团组织联合制定的《未成年罪犯回访、考察制度》。它一改过去法院对案件“一判了之”的传统做法,委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对法院判处管制、拘役、缓刑和刑满释放的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关注其就业、就学、工作及家庭关系、改造表现等。
  有关专家指出,合肥市出台这一《办法》,改变了法院在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教育挽救工作中长期以来单兵作战的局面,通过共青团等组织的协助,缓解了法院人员有限的压力,实现了社会在未成年人保护教育工作中的联动。社会调查员介入刑事诉讼,也体现了司法的民主精神,在刑事审判和社会公众之间架起了共同推动司法进步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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