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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手被馒头机“咬伤”
劳动仲裁部门:承包方赔偿打工妹13万元
2002-06-30 08:24:43 

  本报淄博6月29日讯(记者 张润东 通讯员 刘胜利)一家经
贸公司承包了一家职工食堂后,打工者在工作过程中,右手被馒头机
“吃”掉了,责任由谁来负担呢?6月14日,张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对此案作出裁决:由承包方赔偿打工妹伤残抚恤金等共计13余万
元。
  2000年10月10日,临朐县女青年庄某在某经贸公司副经理安排下,
与快餐馆的其他20余名打工者被调到某农药厂职工食堂干面食工。同
年10月13日18:00许,庄某在抠馒头机入口处沾留的余面时,馒头机
突然转动,将庄某的右手卷入馒头机内,造成庄某右手伤残。今年3
月20日,经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庄某伤残为四级,属完
全丧失劳动能力。
  庄某受伤后,某经贸公司称庄某不是公司的职工,庄某受伤与公
司没有任何关系,他们不负责赔偿。
  劳动仲裁部门经多方调查,了解到这样的事实:2000年9月13日,
某经贸公司与某农药厂职工食堂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由某经贸公司
承包职工食堂,自主经营3年。仲裁部门于6月14日作出裁决:某经贸
公司支付给庄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800元、一次性伤残抚恤金10800
0元、工伤津贴10800元及交通费等共计1343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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