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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购物防"老乡"陷阱
2004-08-01 00:00:00   ■丁若亭  
 
 

  随着暑期的到来,旅游再次进入旺季,随之而来的,就是频繁的
旅游投诉。 
  现阶段本报接到的投诉焦点主要为:旅游景点强买强卖、兜售假
冒伪劣商品、景区门票多重收费、自然环境脏乱差;旅行社制定格式
合同、变相收费、引诱购物等不法行为。
  就以上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为您
带来一个美好的旅程。

  旅游购物谨防“老乡”陷阱

  按照通常的旅游习惯,在观光同时买些当地的土特产或纪念品,
回来馈赠亲友或自己留念。但近来消费者在旅游中因购物上当的投诉
越来越多。
  反映的问题主要有:设置“老乡”陷阱,引诱消费者购物,在中
国周边国家的“边境游”中表现得尤其突出。一些不法之徒与导游相
互勾结,导游事先将这些游客的籍贯、职业、家庭、爱好等个人资料
通报给商店,然后上演一出他乡遇“老乡”的情感戏,蒙在鼓里并沉
浸在乡情中的消费者很容易丧失警觉,以昂贵的价格买回一些劣质金
银、珠宝、玉器等。有些推出“零团费”“负团费”的旅行社,有意
在合同中模糊购物的地点和次数,压缩旅游时间,增加购物在流程中
的比例。有的旅游景点的不法商贩使用短斤缺两,虚标价格,有的甚
至采取掉包、掺假等手段坑害消费者。有的则专门瞄准老年人,导游
将这些老年游客带到保健休闲场所,对他们进行免费体检,借机推销
保健品,往往是回到家中方知上当受骗。
  为此,中国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一、在景点购物要理智。没
有特色的产品少买或不买,带回一些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和在价格
上优于自己所在地的土特产,才能够满足纪念和馈赠亲友的需要。
  二、出境游的消费者购买贵重电器、金银、珠宝首饰一定要慎重。
商家能退能换的承诺要想实现成本不菲。实在要买,也要冷静对比价
格,看准型号,购买后核查单据,索要发票。发票内容应写清所购物
品品质的详细内容,如钻石标注是天然还是人工合成,其成色、计量
和退货保证等,提货时还要防止掉包。
  三、购买物品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通过旅行社办理退赔
事宜。
  四、消费者在旅途中遇到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购物活动,有权拒
绝参加,并保全相关证据,回来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诉或投诉,以维
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选择旅行社要“心明眼亮”

  目前,旅游消费已经成为老百姓日常消费中仅次于食品、住房和
教育的第四大消费领域,旅游市场日渐火暴,但随着旅游经济的发展,
旅游领域的消费纠纷也越来越多。旅游景点强买强卖、兜售假冒伪劣
商品、景区门票多重收费、自然环境脏乱差;旅行社制定格式合同、
变相收费、引诱购物等不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面对这种现状,消费者应如何处理。中国消费者协会日前发布系
列旅游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正确消费,依法维权。
  选择旅行社要按照如下标准。
  首先,选择具有合法资格的旅行社。一要看该旅行社有没有《旅
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要看有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要
看其核准的业务范围是否与实际相符。
  其次,不要以价格高低作为选择旅行社的首要条件。要跳出只求
价格低,不顾服务质量的误区,多角度衡量旅行社的优劣。构成旅游
价格的因素很多,交通工具、住宿饭店等级、餐饮标准、导游级别、
行程路线的不同,都会影响旅游价格,千万不要贪图价格便宜而选择
难有质量保障的旅行社。
  最后,应选择规模较大、客源丰富、实力雄厚、管理规范、服务
完善,员工素质高,消费者满意度高的优秀旅行社。选择了可信赖的
旅行社,一旦遇到主观或客观因素影响旅游计划的实施,消费者也可
得到合理的赔偿,而不至于投诉无门了。

  旅游投诉的注意事项

  旅游市场应遵循的依法经营的基本原则是公平交易,诚实信用,
但确有违法、失信的经营者在扮演“害群之马”的角色,令旅游消费
者没得到精神上的享受,却掉进了一个个陷阱。
  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要勇于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消
费者协会提醒,在旅游中遇到以下情况时,消费者可依照《民法通则》
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寻求保护:
  1.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协议;2.旅行社未能提供价值相符的旅
游服务;3.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您的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4.经
营者故意或过失给您人身、财产造成损害;5.经营者有欺诈行为,
损害您的利益;6.导游索要小费或私拿回扣;7.其他损害您合法权
益的行为。如果您投诉或申诉,其时效是从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
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起一年之内。
  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投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
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2.有明确的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求和
事实依据;3.属于《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所列的旅游投诉范围。根
据有关规定,旅游者在进行投诉时须向旅游质监所递交《赔偿请求书》
,并按照被投诉旅行社的数目递交相应的副本。
  《赔偿请求书》所需写明的事项为:
  1.被投诉旅行社的名称、导游的姓名;2.请求人的姓名、性别、
国籍、职业、年龄、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所参加旅游名称;
3.赔偿请求和根据的事实、理由;4.要向质监所提供旅游合同、车
票、门票、发票等有关费用凭据。
  旅游者在投诉受理期间应注意的事项有:
  1.你可随时撤回投诉或赔偿请求,与旅行社自行协商解决纠纷;
2.应与投诉受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合作;3.由于旅游产品
的特殊性,对旅游者的赔偿所采取的是分项赔偿的方法,如《旅行社
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中第八条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
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
额违约金;4.到目前为止,尚无对旅游者进行精神赔偿的法律依据,
也没有这方面的先例,所以,建议不要提精神赔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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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投诉热点问题

  2000年到2003年,全国消费者组织共受理旅游投诉分别为5082件、
6294件、3878件、3142件,2004年上半年为1733件。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分析,今年上半年旅游投诉反映的热点问题有:
一、旅游服务质量投诉704件,占旅游投诉的40.6%。主要表现为:
有的旅行社擅自降低服务等级标准,缩短旅游行程,增加购物时间,
观光游变成了“购物游”,在吃、住、行、娱、游标准方面打折扣,
导游服务未尽职责,以及违规转团、拼团等问题。
  二、合同违约投诉129件,占7.44%。主要表现为:一些旅行社
不与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消费者的权利难以保证;有的旅行社使用
的是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条款,有意减少或免除自己的责任;有些
旅行社虽然签订的是旅游合同,但在履行时却不兑现,擅自转团、拼
团,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虚假广告投诉133件,占7.67%。主要表现为:以“零团费”
“负团费”超低价的宣传方式,在价格上迷惑消费者。有些旅行社在
旅游过程中与商家勾结以“仿名牌”“免关税”等不实的口头宣传,
怂恿消费者购物。
  四、旅游安全投诉96件,占5.54%。主要表现为:不给消费者
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在“黄金周”期间出现“黑车”“黑导”,旅游
车、船严重超载;因导游管理不善致使消费者在旅游中人身、财产受
到损害。
  五、价格方面的投诉303件,占17.48%。其表现为:设置低价
陷阱,如“零团费”“负团费”的价格明显低于成本价,其结果必然
是以降低旅游质量,增加购物时间和次数,增加自费项目来弥补,这
类投诉在出境游上比较多见。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部分旅行社没有使用有关行政部门推
荐的规范性旅游合同,而是只顾自身利益,使用单方面制定的不公平
格式合同,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很难预测到其中的陷阱;二是旅行
社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一些小旅行社经营行为不规范;三是行业自律
将重点放在旅游宾馆、饭店的设施及旅行社规模等硬指标上,对旅行
社从业人员、规范制度等方面缺乏有效措施,对违法者处罚力度不够;
四是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专业知识缺乏。

  旅游合同是消费者的“护身符”

  旅游合同是指消费者交付费用,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合同。旅
游服务包括为消费者提供旅行服务、导游服务、景点观赏服务以及附
带的餐饮娱乐购物服务等。消费者参团出游前,要与旅行社签订书面
旅游合同,合同一旦签订,就确立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万一在
旅游过程中出现质量纠纷,合同既是证据,更是行政部门、消费者协
会和法律机关裁决的依据。
  根据消费者的投诉,目前在合同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以
“零团费”“负团费”报价作诱饵。这样的旅行社往往为了逃避责任,
在旅游合同中做手脚,对旅行社应承担责任的条款模糊化,而对免责
条款则一再扩大。二是信誉差的旅行社有意不与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
而是以具体的行程安排来代替合同。有的旅行社甚至只给消费者一张
收据,而没有合同约定,或是仅凭一些传真上的简单描述来进行业务
操作。三是合同不兑现。一些旅行社为降低成本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违
反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降低服务等级标准,有意取消一些服务项目
的含金量,压缩景点游览时间,增加自费项目或购物次数,变更旅游
线路等。
  针对以上情况,中国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一、审查、签订合
同要慎重。消费者拿到合同后,不要急于签字,首先要仔细阅读合同
的内容,尤其是对旅程安排及违约责任方面应字斟句酌地审阅,对消
费者不利的条款或模棱两可的语句一定要修改。只有对合同内容确认
后才签字,交付旅游费用,并让对方出具正式发票。
  二、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旅游行程,包括乘坐的交通工具是火车
还是飞机,是一般旅游汽车还是空调车还是豪华大巴;住宿标准是星
级宾馆还是招待所,如果是宾馆应注明是几星级的,应注意对“标准
间”一词的解释,应明确约定住宿房间内的床位数、有无卫生间、有
无电视、有无电话等设施、设备;游览景点具体有哪些、餐饮标准应
明确是几人一桌几菜几汤;还要注明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
  三、应明确旅游价格,防止旅行社变相提价。一些旅行社为了市
场竞争,以低价位做广告吸引消费者,尤其是出境旅游,到了目的地
后又擅自增加自费娱乐项目,增加购物次数,以此来变相提价。
  四、在合同中应清楚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一旦消
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依据合同能够得到赔偿。如遇到消费者因病不
能如期参团旅游,或者遇到国家政策性的调价等原因都可以依照合同
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地处理好善后。
  五、关注意外旅游保险合同。该项合同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范畴,
由旅行社代消费者向保险公司承保。旅行前,消费者一定要查看你是
否具有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针对此次旅游的《意外保险合同》以
防范风险。

编辑: l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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