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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中国艺术节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来源: 第十届中国艺术节官方网站 作者:  时间:2013-06-26 16:22:00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第十届中国艺术节(以下简称十艺节),规范十艺节社会捐赠工作,保护捐赠人和受捐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届中国艺术节社会筹资及市场开发总体方案》和《第十届中国艺术节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十艺节省筹(组)委会社会筹资及市场开发部受十艺节山东省筹(组)委会(以下简称省筹(组)委会)委托统一接受社会各界向十艺节的捐赠(以下简称捐赠)。省筹(组)委会成立十艺节社会捐赠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十艺节捐赠工作办公室,与社会筹资及市场开发部社会筹资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捐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未经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十艺节名义组织开展捐赠活动。
  第二条  捐赠是指中国境内外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十艺节提供财产,由十艺节捐赠工作办公室统一接受,并用于十艺节的筹办工作。
  第三条  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捐赠人,依照本办法向十艺节捐赠财产。
  第四条  捐赠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尊重捐赠人意愿,不摊派或变相摊派。
  2、合法原则。捐赠的财产必须是捐赠人拥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捐赠行为不得构成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3、无偿原则。捐赠人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商业和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赠财产包括现金、物资、服务及捐赠物资的变卖收入、捐赠资金利息收入以及义演、义赛、义展(销)、义卖、义诊收入等。
    第六条  十艺节捐赠工作办公室将根据《第十届中国艺术节社会捐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捐赠人相应的荣誉待遇。
  第七条  十艺节捐赠工作办公室将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公布捐赠人的单位及姓名。
  第八条  十艺节捐赠工作办公室收到捐赠款项后,按汇款单位名称或捐款人姓名开具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并将收据及捐赠证书及时寄送捐赠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需要签订捐赠合同的,由十艺节捐赠工作办公室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合同应明确捐赠财产的数额、质量及用途等具体事项。
  双方应依法履行捐赠合同,按照捐赠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转交捐赠财产。
  第十条  捐赠物资应是十艺节所需要的,且符合国家标准,并出示有效的证明文件。按照捐赠协议验收无误后,交由十艺节捐赠工作办公室登记造册并向捐赠方开具捐赠物资交接清单。
  第十一条  捐赠物资按下列方法计价:捐赠人提供有效凭证的,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实际价值;捐赠人没有提供有效凭证的,参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十艺节捐赠工作办公室须对捐赠财产专账核算。建立捐赠财产分类登记账册,及时登记捐赠财产的取得、验收、处置等情况,做到账目清楚,及时准确,手续齐备,记录完整,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海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款、捐物,由十艺节捐赠工作办公室统一向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  捐赠工作应公开、公正、公平和统一有序地开展,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十艺节捐赠工作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项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捐赠人有权向十艺节捐赠工作办公室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对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赠十艺节的支出,以及为十艺节募集资金而举办的有偿义演、义卖、义赛、义展(销)、义诊等取得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  十艺节捐赠工作办公室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十艺节相关制度。对于违反职业纪律和职业规范的行为,捐赠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均可向国家相关部门或十艺节省筹(组)委会投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和修改权属十艺节山东省筹(组)委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