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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使用十艺节特殊标志的公告

来源: 第十届中国艺术节官方网站 作者:  时间:2013-06-26 16:17:00

  《第十届中国艺术节特殊标志保护及使用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9月3日印发,为规范使用第十届中国艺术节(以下简称十艺节)特殊标志,公告如下:

  一、十艺节特殊标志是指十艺节山东省筹(组)委会已向国家工商总局依法办理的特殊标志注册和专利登记,包括但不限于十艺节中外文名称、标准全称和简称、口号、会徽和吉祥物以及由上述特殊标志组成的变形物。

  二、十艺节特殊标志的知识产权归十艺节山东省筹(组)委会所有,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三、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十艺节山东省筹(组)委会批准,均不得非法使用十艺节特殊标志,不得将这些特殊标志拆分和篡改,也不得将这些标志与其他非经批准的图案及标志组合使用。

  四、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十艺节山东省筹(组)委会批准,均不得以商业目的或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十艺节特殊标志。

  五、使用十艺节的特殊标志用于商业目的的,使用之前需向十艺节山东省筹(组)委会社会筹资及市场开发部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后方可按规范使用。

  六、政府机关、非盈利行政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及个人非商业目的使用十艺节特殊标志,必须按照十艺节山东省筹(组)委会相关规定获准许可方可使用,并且按照规范要求使用。

  七、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有责任与义务维护十艺节特殊标志的使用规范,有权利举报、纠正、制止非法使用十艺节特殊标志的行为。

  八、十艺节山东省筹(组)委会会同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门联合组成执法机构,负责依法查处非法侵权使用特殊标志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十艺节山东省筹(组)委会社会筹资及市场开发部受理对非法、侵权使用特殊标志行为的举报。

  举报电话为:0531-81695962

  电子邮箱为: zhaowl777@163.com

  特此公告。